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精神,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和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十一五”期间100个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进行中期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障碍建设的总体情况;
(二)各创建无障碍建设城市对《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自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无障碍建设“十一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的通知》提出的任务目标及要求,组织协调“十一五”实施无障碍建设的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对本行政区各创建城市开展检查。
(二)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若干检查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抽查,听取无障碍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报,审核相关资料,并对创建城市进行实地检查。
三、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2009年1月—2月底
抽查时间:2009年3月
四、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应对各创建城市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掌握检查内容和《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标准》要求。
(二)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兼顾、科学务实,对无障碍建设要有量化指标,实事求是地反映本地无障碍建设发展现状,不走过场;要认真总结推进无障碍建设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并予以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残联、老龄部门要认真反映实际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中国残联维权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络部。
联系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卫 明 010—58933319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王 辉 010—58123251
中国残联维权部
张东旺 010—66580126
全国老龄委联络部
蔡传秀 010-58122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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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2月19日
信息类别: | 信息项目: | ||
文件标题: | 关于开展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 索引文号: | 建办标函[2008]8l6号 |
发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 主管部门: | |
发布日期: | 2008/12/15 | 实施日期: | |
内 容 概 述 | |||
正 文 |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残联、老龄办,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民政局、残联、老龄办,黑龙江农垦总局残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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