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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需要长期坚持

类别:农林渔牧时间: 2008-12-31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标签:林业 新闻

  中国绿色时报12月30日报道 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关键手段。

  贾治邦局长指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在林业建设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始终是林业工作的核心任务。”“改革集体林权制度,决不能以资源的过量消耗为代价,更不能以破坏生态为代价,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

  因此,在促进林业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期,必须要继续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

  坚持!是森林资源自身属性决定的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条件,关乎生命和生存的质量。从森林资源的属性看,它具有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是一种非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公共资源,也就是一个人的使用会对社会上其他人产生一定的外部效应,引起社会和私人纯产值的差异。比如砍伐森林为经营者带来了经济效益,又用不着承担生态成本,是赢利了;但从社会的角度来说,森林资源丧失了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与水质等生态功能,对整个社会是亏损了。

  对于这一类的“负外部性”,政府就必须进行干预,使其最小化。这就使得森林资源产权本身的排他效力必然有所限制,也就是其所有权人不能任意处置。作为协调各方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就是对森林资源的支取做出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使林产品的消费在区域上、年度上的外部不经济性最小,其本质是追求利益和责任的公平。

  坚持!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

  我国是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与保障国土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有着明显差距。

  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1.5%,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1/4和1/6。在现有用材林中,成过熟林可采资源面积、蓄积仅占林分面积和森林蓄积的6.24%和10.61%,可采资源十分有限。增加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改善森林结构、保障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依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

  在我们这样一个森林资源不足、生态恶化状况尚未得到根本遏制、经济高速发展对资源需求压力巨大的国家,只有坚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和不合理消耗,才能守住生态建设的底线,才能完成维护生态安全的任务。

  坚持!是保障民生的战略举措

  我国是个多山国家,山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69.2%,山区人口占总人口的56%,且绝大多数是农民,在全国2100多个县(市)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山区的发展主要靠林业,部分重点林区农民收入的一半来自林业。森林也是这些地区山清水秀的基础和保障。

  如果对森林采伐不加限制,大量社会资金就会流向山区、林区,在目前过度投机趋向严重、短期行为普遍存在、法律法规尚未健全、行政管理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新一轮对森林资源的无序砍伐,在大量资金获利离开后,所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的生态恶果,将不得不由当地的农民来承担。

  因此,为保护山区、林区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就必须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来约束社会资本的过度投机。

  坚持!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要求

  能源资源问题,是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问题。下更大力气抓好节约能源资源的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2000多年前,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子就在其《天论》中提出:“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中国森林资源总量的“本”并不强,根据第六次森林资源清查,我国人均森林面积0.132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居世界第134位;人均森林蓄积9.421立方米,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6,居世界第122位;林分平均每公顷蓄积量只有84.73立方米,居世界第84位,林分平均胸径只有13.8厘米。如果要实现和谐发展、科学发展,不在节约上下功夫,不顾自然、不计代价、不问未来,竭泽而渔、竭林而采,不仅将很快耗尽国内森林资源,也会加大全球森林资源的供给压力。

  因此,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坚持!是促进可持续经营的具体实践

  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政府在保证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通过各种措施,保留给后代人不少于当代人所拥有的发展机会。具体到林业,就是要注意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好现有的森林资源,否则会将严重的生态后果转嫁给我们的后代。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按照用材林消耗量不大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七五”、“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的森林年采伐限额分别占同期森林年生长量的45.7%、73.3%、63.6%、48.8%、49.9%,森林年采伐限额都远远小于年生长量。从实施效果看,对遏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促进森林资源连续20多年的“双增长”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到201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20%,以及到2050年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在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木材刚性需求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必须坚持这一制度不动摇。 来源:中国林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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