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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2009年迎来分类监管

类别:金融时间: 2009-01-05

来源:中国保险网

标签:保险 新闻

  酝酿已久的分类监管制度,今年起正式在保险业推行。1月1日起,保监会已正式对产、寿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昨天,中国保监会接连下发了《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两个文件,分别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制定了分类监管标准。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公司2008年末信息进行首次分类评价。此外,还将研究对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以风险程度分类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是以风险控制为着眼点的一项综合监管措施,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财务风险、资金运用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采取监管措施。

  上述负责人介绍,分类监管将根据区分的情况、区别对待的原则,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监测指标、评价风险等级和实施监管措施等四个环节,以一年为一个监管周期,每季度进行及时调整,每月监测公司指标,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根据《通知》,将主要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公司治理、内控和合规风险指标、财务风险指标、资金运用风险指标和业务经营风险指标等五大类指标,按照风险高低程度,把保险公司分为A、B、C、D四类,保监会在日常监管中,将就产品、机构和资金运用等方面,对四类公司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此外,还规定再保险公司的监测指标为偿付能力充足率一项。

  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分类,则根据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指标,将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把机构分为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现场检查类机构三类,其中,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采取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相关的监管措施,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加大风险防范力度

  上述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分类监管的目标是防范风险,监管部门在对保险机构进行综合评价、了解保险机构风险状况的基础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资源,用于对风险较高公司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跟踪分析,从而加大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力度。

  在上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通过分类监管,可以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机构区别对待,真正建立起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机制。

  去年以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机构的处罚力度,去年底,保监会接连对中美大都会、民生人寿和华泰人寿三家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处罚和公示。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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