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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对合作社发展的新机遇

类别:农林渔牧时间: 2009-01-05

作者:梁红卫

标签:农业 创业

  长 风 破 浪 会 有 时

  --论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对合作社发展的新机遇

  梁红卫1.2

  (1.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人文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2.洛阳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系,河南 洛阳 471000)

  摘 要: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做出了科学的界定,支持其成为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授权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决定》的上述重要论断破解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瓶颈,为其发展壮大带来了新机遇。

  关键词:《决定》; 合作社 ; 机遇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集中全党智慧,凝聚社会共识,深刻总结了30年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深入分析了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从加强农村制度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三个方面全面部署了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深入学习贯彻《决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论断,对于发展壮大合作社,开创合作社事业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决定》对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进行了科学定位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适合了当时中国农业生产以手工劳动为主的实际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它使农民有了经营和劳动上的自主权,克服了过去经营管理过分集中、生产瞎指挥和无人负责,以及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等弊端,极大地发挥了农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了在旧的农村经济体制束缚下的生产力,为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实行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形式,目的是既坚持集体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经营形式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家庭分散经营层次方面,人人包地、户户种田,分散经营,的确发挥了农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也瓦解了农民的组织归属感,推动了村民的离散和分化,形成了一个个学者称之为“原子化”的小农。分散的小农,经营规模小,经济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不仅在千变万化的大市场面前举步维艰,而且合法权益由于没有组织的依托屡屡被剥夺和蚕食,成为全国数目最庞大的弱势群体。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外市场连为一体,外国的农产品蜂拥而入,由于发达国家农业基础设施先进,科学技术发达,组织化程度高,国家给予高额补贴,其农产品质优价廉,对国内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小农户与大市场”的矛盾被进一步放大和激化,分散的小农处境更是雪上加霜。以棉花为例,近年来,大量的棉花进口,严重打压了国产棉花的生产和价格,直接影响棉农收益。我国棉农产量在2005年减少约10%,棉农损失17.2亿元的收入,并减少72万个就业岗位。据2004年世界银行出版物《全球农业贸易与发展中国家》(M. Ataman Aksoy, JohnChristopher Beghin, 2005)指出,贸易完全自由化后中国农民将是最大的输家,与维持乌拉圭回合相比,贸易完全自由化后中国农民的损失将达到750亿美元。中国农业就业和农民收入下降也是全球最多: 2015年农业总就业减少6. 6%,收入下降3. 1%;谷物和糖料就业人数减少达26. 6%;[1] 二是在集体统一经营层次,是以土地公有为纽带、以村为范围的以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为主的一种社会合作经营。其目的是解决农户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办不了、办不好或办起来经济不合算的事情。但是,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政治权威的消退,集体经济逐步衰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上个世纪兴办乡镇企业失败和应付“普九”等一系列评比达标活动,乡村集体组织普遍负债累累,在统一经营方面无能为力。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发展和完善了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广大农民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统一经营在合作社层面重新得以实现。合作社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升了市场谈判地位,增强了抗风险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成为引领农民搏击国内外市场的生力军。《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组织服务功能,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发展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按照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表明中共中央对人民群众坚持和发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重经营体制探索精神的充分肯定,显示了党中央对合作社制度的信赖和殷切期待。《决定》以纲领性文件的形式对合作社的作用和功能的界定,澄清了社会上一些对合作社的错误看法,使合作社制度更为国人所熟知,为合作社挣脱羁绊、加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决定》支持合作社成为农村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为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扫清了障碍

  我国是一个农业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人均耕地1.41亩,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均田制式的制度设计,造成农户承包经营土地面积更为狭小。我国有2.49亿农户,户均耕地面积7.3亩,只相当于美国的1/400;因为分配承包地要肥廋搭配,远近结合,每户耕地又被分成若干块。[2] 小规模的土地承包经营存在种种问题:一是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经济色彩, 无法掌握准确的市场信息,难以对农业生产进行科学决策;二是既造成农业固定资产的重复购置和低效率使用,又在客观上阻碍了大中型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三是缺乏吸纳现代科学技术的内在动力, 不利于技术进步, 从而造成农产品科技贡献率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农业技术进步缓慢;四是制约了我国农业商品化进程。单个小型农户, 由于产品数量很少, 既缺乏足够的热情去关注市场, 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向相对较高的流通成本挑战, 在竞争中难免处于不利地位。除此之外,小规模的分散承包经营还导致我国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城乡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成为现实需求。我国沿海地区经济发达,由于农业的比较效益低,农民不愿从事农业生产,纷纷到城里打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下或集体流转已相当普遍,但由于没有相关制度,常常造成很多遗留问题。内陆地区由于没有政策规定,对经营权流转疑虑重重。此外,土地承载的生活保障功能与精神寄托等等,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展缓慢。

  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依据,为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扫清了制度障碍,有助于合作社聚规模、上层次,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社员的劳动生产率,增加社员收入,壮大合作社实力。

  三、《决定》授权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破解了合作社发展中资金短缺的困境

  资金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巨大,没有充足和稳定的资本作为后盾,任何一个组织都难以发挥其正常功能,其竞争力都必将大打折扣。合作社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很多,但无一例外地都遇到资金缺乏的问题,资金缺乏已经严重制约了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成为其发展道路上的“拦路虎”。合作社资金缺乏的产生原因主要有: ①合作社成员经济实力匮乏,无力提供经营资金。使合作社成员聚拢到一起的最大动力是个体农民经济力量的薄弱,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为了克服个体成员经济实力的弱小而联合起来的一种经济组织。其成员是为了寻求改善自己经济情况的可能性而加入组织的,这样的会员一般无力提供大量的资金。②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吸引投资的制度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内部治理方面,它贯彻“一人一票”的民主参与原则;在收益的分配上,它实行按交易量进行分配为主和出资额分配为辅的盈余分配原则,而不是按照入股金的比例进行分配。这样看来,对于一个组织外的投资者来说,组织管理及投资收益制度的缺陷不能刺激其投资欲望的产生。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退出时享有股金的取回权,这就使得合作社的资金基础可能处于不稳定的状态。[3] ④合作社从事的主要是农业生产活动,比较效益低,加上合作社缺乏担保的财产,融资困难。合作社由于发展资金匮乏,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不仅严重制约着合作社正常活动的开展,更使合作社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和加强信息与技术、营销等服务工作。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为破解农村金融困境,强化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服务,发挥农村金融在现代农村经济中的作用,《决定》从政策支持和放宽准入两方面为加快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做出了政策安排。在政策支持方面:《决定》强调,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要求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明确提出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在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方面:《决定》提出,要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地区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同时,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信贷健康发展,以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适应农村经济、农业发展和农民金融服务多。《决定》的上述安排部署,特别是“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授权,为合作社融资拓宽渠道,化解资金困境,发展生产,延伸产业链,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发展壮大,引领农民群众发家致富奔小康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支持。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恰当定位及授权,破解了合作社发展道路上的关键难题,使合作社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机遇。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也是对合作社提出来更高的要求。各地合作社应学习认真领会《决定》精神,加强对社员特别是对合作社带头人和骨干社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员素质,提高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水平,使合作社加快成规模、上层次,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以辉煌的业绩回报党中央对合作社的信赖和重托。

  参考文献:

  [1] 李成贵.我国发展现代农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选择[J].学习与探索, 2007,(04) :120-123.

  [2] 杜青林. 强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6,(02) :6-11.

  [3] 于华江, 魏玮, 于志娜. 试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资金短缺的解决途径[J]. 中国农村经济, 2006,(06):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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