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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暗战:湖北国寿建行分手

类别:金融时间: 2009-01-07

来源:21世纪经济 作者:赵萍

标签:保险 新闻

  岁末年初,辞旧迎新,正是各家保险公司照例大搞“开门红”的时间,也是保险公司和银行(含邮政,下同)集中签订新一年银行保险合作协议的时候,突然曝出了部分银行欲提高手续费的消息。

  元旦当天,中国人寿(19.82,-0.07,-0.35%,吧)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国寿”)一位银行保险业务经理发短信给记者称:由于湖北国寿未同意中国建设银行(3.90,-0.07,-1.76%,吧)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湖北建行”)提出的趸缴五年期业务手续费提高到4%,另加培训费0.5%的要求,湖北建行已经通知各下属机构及网点,从1月1日起停止代理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

  1月5日,本报记者致电湖北国寿分管银行保险的副总经理吕德志,吕核实了上述情况,他同时透露,2008年湖北建行代理中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达11亿元。

  1月6日,本报记者向湖北建行个金部负责人求证上述事宜时,该负责人告诉记者,“不存在停售”,只是湖北建行和湖北国寿没有签订新的银行保险合作协议,按照程序不再销售湖北国寿的相关产品。该人士以该部门不便接受采访为由,拒绝对个中缘由作进一步解释。

  在记者随后采访中发现,这样的情况不止发生在湖北省,中国人寿四川分公司、河南分公司,以及江浙一带的部分分支机构也发生了类似情况,只是程度各有不同。

  保险公司“大小”账

  前述业务经理告诉记者,早在2008年12月初,湖北国寿就已经收到几家商业银行及邮政储蓄关于提高手续费的口头通知,但银行方面提出的4%的手续费远远高出保险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因此银、保双方一直处于僵持阶段。

  直到12月31日,湖北建行正式通知其下属机构及网点,从1月1日起停止代理中国人寿的保险业务。于是,湖北国寿驻扎各建行网点的银保业务经理也陆续接到建行的相应通知。

  吕德志无奈地告诉记者,他非常理解银行方面的做法,但按照越发严格的监管要求,中国人寿不能带头违反行业自律公约,而中国人寿作为市场份额最大的保险机构,必须“率先垂范”,“引领市场秩序”,这是总公司一再传达的指示。此外,“银行方面提出的手续费水平已经高出公司的成本极限,实在无法接受”。

  2006年中,为了规范已经处于混战状态的银保市场,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会签《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下发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行业内众保险公司签订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银保自律公约》)。

  之后,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又在各地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下,签订了当地的《银保自律公约》,例如湖北省内各分支机构签订的名为《湖北省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湖北自律公约》)。

  而吕德志口中的行业自律公约,正是这份已经在湖北顺利执行两年多的《湖北自律公约》。

  按照《湖北自律公约》的规定,保险公司支付给银行的代理费用包括两大块内容,一部分是按照险种的不同支付不同标准的手续费,以最常提及的五年期趸缴普通型和分红险两全寿险为例,手续费不得高于趸缴保费的2.5%,另一部分是在为指导银行兼业代理而支付的培训费,标准为最高不得超过手续费上限的10%。

  二者相加,五年期趸缴的实际代理费用为代理保费的2.75%。

  但是通常情况下,在这部分被据实列支的“大账”费用之外,保险公司要想推动业务发展,还必须在私底下向银行网点、柜面人员等终端环节支付更多费用,包括旅游、奖励等在内的业务推动费,被业内统称为“小账”。

  实际运行下来,保险公司最不堪其扰的其实是这部分潜伏在水下的“小账”,使得保险公司实际支付的代理费用远远超出公约规定的2.75%,甚至超过4%。前述业务经理向记者透露。

  而吕德志也向记者表示,该产品的定价费率限定在5%以内,而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等所有的经营成本都要计算在内,因此,公司经过测算后发现,3.5%的手续费已经逼近公司的盈收平衡点,或者说“仅能维持”。

  自律公约难奏效

  2008年12月31日,在湖北保险行业协会的牵头下,湖北省内的十五家寿险、健康险保险分公司,亦包括合资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了《湖北自律公约》的补充约定(以下简称《补充约定》)。

  根据《补充约定》,新旧公约的最大出入在于,为防止商业贿赂,《补充约定》决定取消原《湖北自律公约》中关于向银行邮政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后另外承担培训费的内容。

  《补充约定》称,“保险公司除了支付银行邮政大账手续费之外,不得再承担和变相承担业务推动奖励、销售激励、培训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而《补充约定》也在原来手续费的比例上做了相应的上调。如提出“普通型及两全分红型趸交产品保险期限为5年及5年以下,代理手续费比例不得超过3.5%;期限为6-10年的,手续费不得超过4%;11年及以上产品,手续费不得超过4.5%”。

  而原来的公约中,上述三个手续费比例依次为不得高于2.5%、2.5%-3%和不得高于3.5%。

  两全型寿险期交产品在整个缴费期间内的代理手续费合计不得超过单期保费的11%(原为10%),其中首年手续费不得超过单期保费的8.8%(原为8%)。

  此外,万能型、投连型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5%和2.2%;一年期意外险及健康险的代理手续费比例不得超过10%。与过去相比均有不同程度提高。

  但是,《补充约定》并没有得到银行方面的普遍认可。

  根据湖北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截至2008年10月,邮政、建行、农行、工行、中行湖北地方机构代理保险保费收入分别增加至33.7亿元、近30亿元、27亿元、25.5亿元和2.8亿元。以与湖北国寿合作为例,2007年湖北建行代理其保费仅有9000余万元,而2008年则以11亿元居前,增长十余倍。

  吕德志告诉记者,受益于代理保费规模增长,银行中介业务收入随之攀升。因此,不少银行都表示过希望2009年的手续费收入能够翻番。

  实现手续费翻番的计划,不但需要大幅提高代理保险的规模,还要相应提高手续费比例。4%的手续费加上0.5%的培训费,正是银行方面为了提高中介业务收入开出的新条件。

  吕德志告诉记者,这样的费用比例已经远高出保险公司能够承受的范围,且仍难以杜绝“小账”问题。

  他向记者透露,他们已与湖北建行方面取得联系,希望能够通过沟通尽早解决上述问题,但湖北建行没有直接给予答复。截至目前,湖北各建行网点已经停售国寿银保产品,而其他各家银行和邮政虽然仍在按照过往的方式销售国寿的产品,但也没有按照《补充约定》与湖北国寿签订新的银保合作协议。

  银保博弈再升级

  对此,一位地方保监局负责中介业务监管的人士如是认为,这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银行有权要求提高手续费,而保险公司如果认为无法支付可以放弃这一业务,一旦所有保险公司都放弃了,银行没业务可做,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就会迫使银行降低手续费,这完全是一个市场行为。

  根据他的观察,建行从网点品质到人员素质、代理能力都在银行中排在前列,质优价优的原则也允许它适当提高价格,但至于是否符合4%以上的水平,同样需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调控。

  而一个市场行为为什么在银保业务上变得如此混乱,该人士认为核心根源仍在保险公司自身。行业内一盘散沙,不能形成合力,遇到掌握渠道和客户资源的“强势群体”,唯一的竞争手段就是原始的竞相杀价,导致恶性竞争。

  他还告诉记者,有些小公司为了在某一特定时期突击完成销售任务,不顾后果在两三个月的时间里通过提高手续费让银行包销其产品,扰乱了银保市场,也进而提高了银行对手续费的期望值。“根子还是在保险公司。”

  此前,为推进银保领域保险公司的自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底成立了以中国人寿、太平人寿、泰康人寿等10家公司组成的银行保险项目小组,并连续召开两次工作会议,并提出“对于银保业务手续费问题,不得突破行业规定的底线”。对于违反《银保自律公约》的行为必须加大惩戒力度。

  工作会上特别指出“不论公司大小、不管新公司还是老公司,都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者一定要严肃处理。大公司特别是银行保险项目组小组成员单位必须率先垂范”。

  上述会议上同步诞生了“自律检查组”,由中国人寿(19.85,-0.04,-0.20%,吧)牵头负责,组员包括平安人寿、新华人寿、瑞泰人寿,同时吸纳生命人寿、恒安标准和光大永明作为成员,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银保业务各项自律规定的落实和执行情况,负责与银行业的交流和沟通。

  一位自律检组的人士向记者透露,河南省也出现了诸如上述湖北发生的银行方面提出大幅提高手续费的情况,目前自律检查组已经传达通知,要求地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银保自律公约》的相关规定,即便放弃相关业务,也不得擅自调高手续费,一旦违反将受到严格处罚。

  该人士进一步表示,湖北也可以参照上述方式执行。

  一场涉及银行、保险两大金融机构的博弈正在逐步升级,僵局如何打破,业界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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