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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同海因受贿2亿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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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领导与控制 时间: 2009-07-21 来源:中国企业家

标签:领导者素质

 

    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国企业家》网站综合报道715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得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陈同海生于19489月,大学文化,19633月参加工作。曾担任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1月至1998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84月至2003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中国企业家》网站综合报道715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石化原总经理陈同海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陈同海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6月,陈同海利用其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转让土地、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案发后,陈同海退缴了全部赃款。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陈同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9573亿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同海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陈同海在因其他违纪问题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得上述全部受贿事实,具有自首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此外,陈同海还具有认罪悔罪,检举他人违法违纪线索,为查处有关案件发挥了作用,以及积极退缴全部赃款等酌情从宽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陈同海生于19489月,大学文化,19633月参加工作。曾担任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自19941月至1998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84月至2003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自2003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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