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保险法》共187条,相对旧《保险法》增加了87条,删掉19条,修改了126条,是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新《保险法》的修改主要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有40个条款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加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亮点一: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第16条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是新《保险法》的最大亮点。
针对“不可抗辩条款”是否适用于旧保单,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出台了司法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于保险法施行前的,在《保险法》施行后,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不可抗辩条款”2年期限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算。也就是说,购买旧合同的被保险人在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这一期间,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此后保险公司不得以 “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按照新规定,如果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且保险公司没有核实,那么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若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而按旧法,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该条的立法精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从而使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更趋于平衡。当然,如果投保人一开始就是为了诈骗保险金或恶意谎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公司仍然可以拒赔。
亮点二: 协议后10天内就可获赔,拖延理赔将减少
“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很多已经购买保险的投保人最担心的问题。某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之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限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不能拖延理赔。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客户补充提供,从而避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拖延理赔。尤其重要的是,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客户。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与投保人达成协议后10日内进行赔偿。业内专家表示,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对保险公司的理赔的具体核定时间、赔偿金支付时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从理赔角度看,新条款加强并完善了对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大大提高了保险理赔速度与质量。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在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方面也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此前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不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经常发生争执。但是新《保险法》明确规定当对保险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订立合同时,保险人没有进行提示或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无效。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消费者因为看不懂合同而出现利益损失的现象。
亮点三: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和一些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像天书一样,客户发现,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文字密密麻麻地写一大篇,因各种原因没有仔细阅读过;有些保险代理人为拉到客户,故意只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客户,导致出险后出现许多纠纷。新《保险法》对上述情况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管束。
新法第17条链接: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合同多为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对于大部分没有专业保险和法律知识的投保人来说,很难对合同内容进行完整的理解,而其中包含的免责条款,则往往成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抗辩理由。原《保险法》第十八条亦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否则不产生效力。新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与之相比,对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规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亮点四:拓宽保险机构投资空间
有严就有松,新《保险法》大大拓展了保险机构投资的空间。
新《保险法》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拓宽至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和投资不动产等方面,同时删除了旧 《保险法》中的禁止性条款,即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同时,对一些保险公司正在开展的养老院业务,新《保险法》也留有了余地。新规规定,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保险公司就可从事开展养老院的业务。
此前的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为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且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要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而新《保险法》已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这一条款删除。
虽然保险的投资渠道有所拓宽,但不代表一下就全部打开了,在相关规定完善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会按照客观需要步步推进。
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呼吁由来已久,无论起草时立法者的意图如何,在当前情况下进行修改实际上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特别有助于恢复目前尚不景气的房地产市场。过去一段时间,由于银行放贷迟缓、要求提升,房地产企业面临融资困难,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许多大型房地产市场都面临还款困难的局面,更不敢提扩大发展。而保险资金获准进入不动产领域,不但使房地产市场多了一块融资渠道,也令保险资金增加了一项投资措施,对于房地产市场及保险业都将导致双赢。这对于扩大内需,继续带动我国经济增长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此外,除房地产市场或将获益,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道路设施、交通设备等所涉及到的不动产领域都将带来显著影响。但需要指出的是,如何调整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领域,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满足何等要求,使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领域的步伐有序渐进,这仍有待保险业监管部门进一步出台相关具体措施。
亮点五:保险公司扩大业务范围 支持养老医保改革
旧保险法规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以及再保险。为服务中国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需要,新保险法规定,除可以经营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外,经保监会批准还可经营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扩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目的是扩展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灵活性。由于一方面保险业监管部门权限加强了,从业者的专业性提高了,那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加从业者的业务范围,更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活力。
亮点六: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将被驱逐
此为本次修订保险法的另一重点。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保监会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实施监管。最近几年,保监会花了很大的努力监督保险公司内关联方的交易,其要求外商投资保险公司及国内保险公司对有关关联方交易时应当分别采取批准和备案程序。新保险法将这一做法保留了下来,并将对关联方交易的监管提升到了法律水平。在新保险法里,若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之所以如此修改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保险法对保险市场里的新型保险产品无章可循、保险业监管措施薄弱。
亮点七:主要股东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
新保险法规定,作为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必须满足持续盈利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然而,新保险法并未对“主要股东”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由于现行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经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规定了具体的资格条件,新保险法所规定的主要股东是否包括外国保险公司,目前尚不知晓,有待有关的实施细则出台。由于主要股东对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经营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影响甚大,而保险监督公司的市场准入是一种注重专业性和技术性的行政审批,监管机构不仅对公司的股东、组织架构、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还需对险种、费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因此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赋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质进行审查。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了提高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素质,确保保险公司的从业质量,提升整个保险业的整体水平,限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提高保险业的专业性。
亮点八:明确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进行报备,但是到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可能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是一种保护。
亮点九:加大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
新《保险法》在提升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同时,也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
新《保险法》第91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其破产财产又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规定有效避免了‘穷公司,富高管’这一不公平现象,有利于增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感。
除此之外,新《保险法》也赋予了监管部门更大的权利。按照新《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可以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保险高管出境;有权限制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转移;向法院申请冻结其资产等;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另外,保险公司股东的关联交易也将受到更大监督。监管部门现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的股东提交相关的经营情况,如果发现关联交易等,可以限制这一股东的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等等,甚至还可以要求该股东出售股权。
亮点十:二手车转让期可享保险
以前,有的车主当天买了二手车,因来不及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只好自认倒霉。从10月1日起,车主就不用再为此事烦恼了,只要车子过了户,不论是否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这辆车都可以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新法第49条链接: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标的所有人对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定承继。该条款对保险标的为财产权利的被保险人尤其具有现实意义,保险公司不能再以保险标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的不一致而拒赔,而财产的继受人也不用因为财产过户和保险过户的空白期而担心不能得到理赔。当然,财产继受人依然有及时通知保险人财产所有权人变更的义务,否则保险公司依然可以依法拒赔。
亮点十一: 受害方可直接找保险公司
以前出了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谁料到索赔的过程如此艰难,肇事方拿各种理由敷衍,拿一笔赔偿金有时比登天还难。今后这样的事情会逐渐减少,因为只要事故责任明确,你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新法第65条链接: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与旧法相比,新《保险法》赋予了被保险人侵害的第三人对保险赔偿的请求权,被受害第三者在赔偿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不通过被保险人而直接要求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为受害方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同时新《保险法》明确了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实际履行了赔偿义务,并提供其向受害人赔偿的证明。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敦促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第三人的损失,维护第三方的权益。
亮点十二: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限
新《保险法》对受益权的进一步明确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 在新《保险法》中, 明确规定, 如果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 并且不能区分死亡顺序先后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这样反映了被保险人生前的意愿。第二,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时, 单位不能作为受益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保险是员工福利项目, 体现的是其社会责任, 如果受益人不是职工的家属而是单位, 则失去了原有意义。第三,如果受益人故意谋害被保险人, 新《保险法》也规定,尽管该受益人的权利被剥夺,但保险公司仍需向其他继承人进行赔付。原因是, 受益人的个人行为不应影响合同的履行。
经过这次修订,新保险法在整体上主要体现了加强监管、提高准入资质、拓宽资金利用渠道、扩大业务范围的原则和思路。随着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也将同时或先后公布。我们可以预见到,新保险法实施后,我国保险业的市场准入将更加符合国际标准,那些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资者将被限制在门槛之外,使得我国保险业的整体水平更上一个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