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23日起,中金所将连续利用3个周六,启动股指期货统一开户测试工作。此前,证监会、中金所分别发布了股指期货系列适当性规则(征求意见稿)。统一测试工作的启动和系列适当性规则的即将出台,目的都是为了贯彻落实“两个适当”——“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形成股指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即“三道门槛”),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起步和健康发展。
用“三道门槛”护航“两个适当”的初衷毋庸置疑。通过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两个适当”制度,正是为了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眼下的问题是,怎样才能把适当性制度的各项措施,特别是“三道门槛”落到实处,从而确保“两个适当”的“好事”真正办好。
首先,要正确理解设立50万元资金门槛的本意。即将出台的股指期货系列适当性规则将投资者开户的资金门槛设定在50万元,使股指期货的参与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此,笔者认为,50万元的资金门槛与“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之间不能简单地划等号。
一方面,跨进资金门槛的不一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的投资者因为对股指期货情有独钟,迫切希望参与其中,没有条件可能会创造条件;有的原本打算少量参与,但因为资金门槛原因,不得不提高投资额度。对这些投资者来说,资金门槛不仅起不到风控作用,反而等于“逼”着他们加大投入,增加风险。
另一方面,真正“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一定会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资金门槛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同样起不到相应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对资金门槛要辩证看待,既要充分肯定资金门槛的风控作用,又不能片面夸大、过于高估它的功效,更不能把风控的希望全寄托在资金门槛身上。应该在积极发挥资金门槛作用的同时,通过普及股指期货知识、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与此同时,对那些既“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又希望少量参与的投资者,可以考虑在适当的时候允许他们少量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第二,严格把守“基础知识”门槛。确保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是落实“两个适当”制度的重要前提。即将出台的系列适当性规则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笔者认为,这种测试若能严格执行当然是好事,但实际测试中很难确保不流于形式,甚至可能出现冒名顶替、降低难度、随意放行等情况。因此,明确期货公司及其测试人员的职责要求,严格测试标准,严肃测试纪律,确保测试程序的公开、到位,测试结果的公平、准确,显得尤为关键。
第三,认真执行“投资经历”规定。股指期货投资者的第三道门槛,是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客户须具备至少有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成交记录。设置此门槛的目的是使投资者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但经历和经验之间有着较大区别。所以,在评判投资者是否“有相关投资经历”时,既要用上述两把尺子加以衡量,又要通过教育、培训、指导、检查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真实情况,提高投资者的实际经验,在确保达到“经历要求”的同时,尽可能丰富他们的投资经验。
第四,扎实做好“综合评估”工作。按照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在通过上述三道门槛基础上,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估,指标包括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综合评估工作直接关系到适当性制度的贯彻落实,乃至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和健康发展。但由于综合评估工作的特殊性——把关越严,客户越少,对公司发展越是不利,如果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很可能会出现综合评估工作图形式、走过场的现象。
用“三道门槛”护航“两个适当”,还需要有关各方共同努力,齐抓共管:增强期货公司和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认真执行股指期货系列适当性规则,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在提供开户服务时,严格按规定向投资者详细解读《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内容,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活动;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对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