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鼓励毕业生各种渠道、各种形式就业,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2009年01月0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七项措施,其中第四项措施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2009年02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通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出台四项政策鼓励自主创业。《通知》指出:自主创业是大学生就业的重要增长点。据有关调查,目前应届毕业生中自主创业的比例仅为0.3%。创业难度很大,潜力也很大。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通知》提出四项优惠政策:一是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求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三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要想创业成功,仅有创业意愿还不够,关键还要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为了鼓励支持更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四是享受更多公共服务。如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服务。
2009年02月,为降低创业门槛,上海工商部门推出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新政策,规定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创业,首期缴付注册资本从3万元降为“零”,创业后两年内分期缴纳。并且,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可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