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位置:BNET商学院>领导力>职场技能>文章页
职场女性遇性骚扰后维权困难
字号:

类别: 人力资源管理 时间: 2010-05-13 来源:凤凰职场网

转发: 腾讯微博 推荐到豆瓣豆瓣 人人网 网易

关键字:职场
“谈恋爱和性骚扰有明显区别,谈恋爱就是两个都愿意,性骚扰就是一个愿意另一个不愿意。在那些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中,受到来自上司的骚扰最多的是管理岗位的女性,其有23.8%表示有过此类不愉快经历。

  “谈恋爱和性骚扰有明显区别,谈恋爱就是两个都愿意,性骚扰就是一个愿意另一个不愿意。”这是正在热映的电影《杜拉拉升职记》中的一句经典台词。这部由热销小说改编的电影再次反射出“性骚扰”在职场中普遍存在的现状。在网上,职场“性骚扰”也一直是一个长盛不衰的话题。

  4月初,一个名为《救救这个被老板长期蹂躏的打工妹》的反映职场性骚扰的帖子蹿红各大论坛和网站。而就在几天前,网上又传出的广西南宁某中学多名女教师曾被教务处主任性骚扰的新闻。职场性骚扰的普遍存在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这一现象难以抑制的原因。

  今天,北京千千律师事务所(原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副主任张帅向记者公开了一组关于女性职场性骚扰的最新调查数据,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了解读。

  面对性骚扰多数女性选择沉默

  调查表明:曾经历过不受欢迎的骚扰行为的女性被调查者中,有17.2%遭到来自上司的骚扰,28.7%遭受了来自同事的骚扰,54.1%表示曾遭受来自同事和上司以外的骚扰,包括顾客、患者等因职业需要而要与之打交道的人群。

  同时,对于骚扰源的分析显示,骚扰来自上司的情况在行政机关发生率较高,有24%曾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表示受到的骚扰来自单位领导,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而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合资和外资企业中,如果女性被骚扰,那么这些骚扰有3成多的可能性来自她的同事。

  在那些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中,受到来自上司的骚扰最多的是管理岗位的女性,其有23.8%表示有过此类不愉快经历。有3成多文秘岗位(34.8%)、服务岗位(30.4%)以及技术岗位(30.1%)的女性曾遭到过来自同事的性骚扰。

  “面对性骚扰,除了特别严重的性骚扰行为,受害女性的反应基本上是‘集体沉默’,大多数女性遇到骚扰时,一般都是采取尽量躲避的方法,只有极少数女性选择报警。”张帅说,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女性对这种事情感到难以启齿,更怕公开后会有损自己的名誉,甚至会给家人带来负面影响。而那些遭遇上司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还出于害怕上司给她“穿小鞋”,甚至为此失去工作。

  在北京一家公司做文秘工作的于珊告诉记者,她也曾遇到过上司给她讲黄色笑话、发黄色短信的情况,但只要对方不是很过分,为了保住这份工作,她也就能忍就忍了。于珊表示,如果实在受不了就干脆辞职,但也不会因为一般的性骚扰就去报警或者打官司。

  举证难造成性骚扰案件难胜诉

  大多数遭受性骚扰的女性选择沉默的一个更现实的原因是,性骚扰案件取证非常困难,很难打赢官司。

  调查数据显示:在单位,有20.2%的女性表示经历过不受欢迎的黄色笑话和故事;13.4%的女性表示遭遇过不受欢迎的黄色图片、短信;5.7%的女性经历过不受欢迎的身体抚摸。最为严重的是,平均每25个女性被调查者中就有一个曾遭到过强行性行为。

  “摸你一下就去告他性骚扰,谁能证明?万一他反咬你一口,岂不是里外不是人。”于珊说。

  “性骚扰案件败诉更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法律对有关性骚扰的规定不够详细和明确。”张帅介绍,性骚扰一词最早在我国法律中出现是在2005年8月通过的修正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条文,但没有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界定,存在“灰色地带”,同时也没有提到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问题,而职场性骚扰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场女性的人身权和劳动权。

  “尽管有关性骚扰的规定在地方立法上有所突破,但法律法规间协调严重不足,且无明确司法解释。虽有一些法律隐含着禁止性骚扰的精神,但立法指向含糊,司法实践中仍缺乏判决依据。同时,司法理念滞后,也是导致法院仅是机械地在法律简约框架内审理此类案件,难以有效保护职场女性的合法权益。”张帅补充说。

  制定性骚扰防治法维护弱者权益

  调查中,42.8%的被调查者表示,其所在单位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表示有此相关规定的,只占全体被调查总数的26.9%。其中来自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有近7成表示“本单位没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比例最高,远高出排在第二位的“事业单位”28.7个百分点。

  张帅认为,法律应当首先科学界定性骚扰内涵。他建议,对性骚扰内涵采取例示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方法,使人们更容易判断什么行为属于性骚扰范畴。

  另外,在立法内容具体设计方面,应注意改善弱者寻找法律帮助的传统法律路径。因绝大多数性骚扰案件中存在权力与控制关系,加上性骚扰所具有的隐蔽性,可以考虑制定性骚扰防治法,并对有关问题适度量化,厘清相应法律关系,明晰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另外,在禁止性骚扰立法中还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明确和细化,要求单位内部建立性骚扰的投诉机制,并要对员工进行禁止性骚扰和遭受性骚扰后救济途径的培训。同时,还应加大对性骚扰受害者的损害赔偿力度,明确各方责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张帅表示。(记者 刘姝宏)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凤凰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评论

评论

我来说两句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