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8日消息称,该部日前印发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企业建立重要财务事项报告、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等制度。
《办法》明确,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性业务的其他企业比照《办法》执行。(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