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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症下药:破解劳动关系“疑难杂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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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人力资源管理 时间: 2010-08-20 来源: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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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劳动合同制
尽管《劳动合同法》已施行了两年有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实施了近两年,但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用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误区,尤其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培训考核后签劳动合同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内部业务承包中的雇工问题,加班费用如何支出问题等,仍然存在诸多“疑难杂症”。

    尽管《劳动合同法》已施行了两年有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实施了近两年,但在法律、法规、政策的解读与应用过程中仍存在很多的误区,尤其对于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培训考核后签劳动合同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内部业务承包中的雇工问题,加班费用如何支出问题等,仍然存在诸多“疑难杂症”。

    为此,8月18日,英才网联旗下医药英才网举办了题为“破解劳动关系疑难杂症”的主题沙龙,特邀北京首安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张驰律师,为医药行业的HR们详解如何破解劳动关系争议问题。

    培训考核后再签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张驰律师介绍,劳动关系的四个重要的环节是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整个劳动合同法也一直在循环这四点。张律师首先从劳动关系订立方面的案例开始讲解,如何处理“疑难杂症”的问题。

    【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北京某电子公司面向社会招聘新员工,最终黄某通过复试,并自2007年12月3日起,参加电子公司安排的为期两个月的入职培训。培训期间,该电子公司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生活补助。2008年2月14日,该公司再次对其进行考试,并于次日以培训不合格为由,向黄某发出口头通知,通知黄某公司将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不提供工作岗位的决定。黄某认为该电子公司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给予相应的补偿。

    【专家点评】

    张驰律师认为:以上这样情况用人单位与黄某已经存在劳动关系,然而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随意延长试用期,以入职后的培训期替代试用期,最终又随意裁员,因此黄某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的。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电子公司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电子公司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无正当理由,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补偿。除此之外,电子公司还应向黄某支付培训期间黄某工资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的差额部分。

    HR如何应对加班费用纠纷

    【案情介绍】

    李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15年左右,他负责看管上下电梯的人员安全。2009年物业公司进行改制,电梯外包,对其进行裁员。李某以为公司加班多年(加班包括晚6点以后和节假日)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多年加班费用17万元人民币。

    【专家点评】

    张驰律师认为:李某就职于物业公司之时是90年代,当时还执行以前的《劳动合同法》,李某向物业公司申请仲裁时,新《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所以李某的案例比较特殊,得到加班的经济补偿是必须的,但是最终的费用结算时间要依据仲裁委员会的判定。

    【仲裁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定该物业公司以公司体制改革为由将李某裁员,理由成立,李某和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提出加班费用支付赔偿的理由充分,物业公司需向李某支付15年的加班费用11万元人民币。之后物业公司以新旧《劳动合同法》加班费用支付形式不一为由上诉,最终西城区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加班费用的纠纷问题,张驰律师补充说明了几点,一般加班费用诉讼时效有三种形式,其一,在企业没有提出过加班费用是否支付劳动者时,此时效没有时间限定(李某案例);其二,企业明确指出,不支付加班费用之日起,诉讼时效为2年;其三,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提出不支付加班费用的诉讼时效为12个月,这三种形式,法律上都支持。以上李某的案例相对特殊,最终的判决结果既出乎意料又在情理之中。所以,用人单位的HR一定要处理好争议案件中的微妙关系,将公司的损失减少到最低。

    本期的沙龙,张律师还讲解了劳务派遣、同工同酬、“地板”工资与加班问题、民工保险等具有争议的问题。会后,很多医药企业的HR意犹未尽,继续针对各自企业的情况向张律师进行咨询,张律师一一作答,HR纷纷表示参加此次沙龙受益匪浅,希望英才网联能多多举办这样的主题沙龙,为HR们解决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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