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祁燕 余乐)单位办理了生育保险,并在女职工产假过程中工资照发,医保支付的生育津贴到底是支付给单位,还是给个人?近日,一女士因索要生育津贴提出劳动仲裁,特向本报咨询。
江汉区王惠(化名)女士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去年8月因生育小孩休产假4个月,期间每个月800元的基本工资单位照发,但占主要收入来源的绩效奖金却没有,单位认为已给予王女士在产假期间的工资保障,但其产假期间毕竟未工作,绩效奖金理应扣除。
起初听说生育保险还包括生育津贴后,王女士满心欢喜,并未计较奖金得失。可产假结束返岗后,单位却告知生育津贴是补给单位的,属于其个人的工资已经发放。
女职工领取了产假工资,还能再领生育津贴吗?武汉市医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业女性不因生育而减少收入。根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其差额由单位补足;高于职工工资的,结余归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若高于生育津贴,单位不得克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