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谈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出台 《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企业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的技能人员和企业需要的其他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如企业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经本人提出申请,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可以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试行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试行意见》,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0周岁。
据介绍,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享受的基本权益包括,在延迟申领养老金期间,企业应当参照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劳动标准(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规定)保障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的基本权益,双方还可以通过协商在工作协议中约定其他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
此外,根据《试行意见》相应配套政策,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自办理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申报备案手续的次月起,企业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规定执行。延迟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试行意见》,工作协议中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协议到期终止。工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协议。此外,双方也可在协议中约定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和劳动者在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期间发生工伤后工作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条件等其他内容。如未约定单方解除协议提前通知期的,工作协议也可单方提出解除,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工作协议解除、终止时,劳动者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即时成立,企业应当为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工作协议解除、终止的当月,企业应按约定标准全额发给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人员报酬。
办理延迟申领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其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携带经企业认可并加盖公章的延迟申领基本养老金备案表,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备案。
《试行意见》规定,延迟申领养老金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工作协议后,可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同时规定,计发养老金的标准,按照申领时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从次月起领取,以保障个人权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表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受教育年限增加,在目前法定退休年龄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工作年限相对减少,呈现出“受教育程度越高,服务社会时间越短”,允许各类人才延迟申领养老金并继续工作,有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作用。此外,参保人员延迟申领养老金,一方面能有一份在职时收入;另一方面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使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得到增长,有利于提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