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HR女魔头,
我很好奇,是否因为我有睡眠障碍而引发轻度嗜睡就能够被解雇?我向区域经理坦白,一旦我变得疲劳(在10到12小时的轮班之后),我的轻度嗜睡就可能会发生。他听说我在工作时睡着了就已经勃然大怒。我向他解释了,当时是我已经下班,我没有穿工作服,坐在办公座位上正准备回家,并且我只是仰靠着椅子闭上眼睛休息了几秒钟,一位员工认为我睡着了,但其实我并没有。
我作为一名部门经理,我觉得我完全有权利可以闭目养神几秒钟,但是我猜错了。他的回答是,如果再次抓到我再睡觉了的话就解雇我,而我并没有一直担心着此事。不过两周之后,他找到我并递给我最后的工资支票,并说:“我听说你在工作时间内的一个会议期间睡觉了。”这并不是真的,而我却没有选择;他宁愿相信那些人也不愿相信我,我感觉自己被以不正当的指控解雇了。这是几年以前的事了,但是我觉得我仍然有权获得赔偿!
你的区域经理是一名混蛋,并且很可能直到今天依然是一名混蛋。
但是,你需要不再为这件事烦心。任何发生在“几年之前的”事情都需要被忘记。而如果你不能忘记它,那至少停止去想起它。我这么说的意思是什么?不要谈论它,不要反复思索这件事,更不要让它为你现在的生活造成问题。因为即使你成功地控告了那家公司并且打赢了官司,那也是让这名混蛋控制了你的生活好几年。我的意思确实是说好几年,没有法律诉讼会在几天或几周或甚至几个月内结案。有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即使你可能能够获得诉讼赔偿,也为时已晚。
现在,我们该讨论你现在的日常生活现实了,让我们讨论一下应该做些什么。
在《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缩写为ADA)中有对于各种各样的障碍症的保护条例。以下是对有权利受该法案保护的人的资格的定义:
禁止对“符合法案规定的残疾人”有职业歧视。包括职业申请人和已经就职的员工。如果她/他具有身体上的或精神上的损伤而对一项或更多项的主要的生活活动有实质性的限制,具有此类损伤的病例记录,或被认定为是具有此类损伤的个人即被认为是具有“残疾”。因为和残疾人有公开的联系或关系而受到歧视的人们也受到保护。
因此,你的“轻度嗜睡”是否符合法案规定呢?我不知道,但是我很怀疑你是否能够在公司不提供住宿的情况下进行10到12个小时的轮班工作,很可能是不应该的。但是,我并不愿意通过电子邮件来进行诊断或声明。(我一点都不原意进行诊断,你看我又不是名医生。)工作住宿网(Job Accommodation Network)对于为具有睡眠障碍的人提供住宿提出了一些想法。我建议你找出来对照你自身的情况看看。
如果你有符合规定的障碍症,那么你应该提出正式的住宿申请。《美国残疾人法案》要求只提供“合理的”住宿。让你在轮班工作结束下班之后休息几分钟当然是绝对合理的。(除非在你的工作场所有任何能阻止你这样做的事情在进行,但我不认为会有任何这样的事情。)要求在轮班工作当中能够得到1小时的时间小睡可能并不是合理的。但是,你需要提出申请。
你也需要确保你完成了你的工作并且是很好地完成了。我怀疑你被解雇并不是因为你在轮班之后“闭目养神”那么简单,而是你可能以其它的某种方式激怒了你的老板的神经。人们倾向于极度迁就他们所喜欢的人或是不太能包容他们不喜欢的人。而这是由你在已经获得了这份工作之后造成的,并不是在面试过程中形成的。
坦白地向你的老板和你的公司说出你的情况,并找到治疗方法。如果我不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减缓症状,那我也不期望一家公司会迁就我的健康问题。
很抱歉你不再为一位糟糕的老板工作还得到个糟糕的结果,但是,不要总是反复思考这件事,用更多的资讯和知识武装起自己,以防有下一次,并让你的生活继续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