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裁定,裁定书指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自该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2008年6月19日收到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
众所周知,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国内外葡萄酒行业将“Cabernet/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然将“解百纳”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其行为是危害全行业良性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解百纳商标注册完全是一种独占行业公共资源的恶意注册行为,并将损害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国际声誉。
事实上,张裕公司曾于2001年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认真调研,裁定“解百纳”是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于2002年7月立即撤销了“解百纳”商标注册,并责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良好的国际形象的树立,需要各企业严格自律、扎扎实实做出努力。对于危害行业发展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任何不法行为,每个企业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