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经审核,兰娟等19人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情况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间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进行举报或反映(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编: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举报及反映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真实姓名及留下联系地址、邮编和电话。
附件:兰娟等19名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声明
近期,有人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建设部有关单位的名义,通过电话向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所在单位以注册为由收取高额费用。对此,我中心郑重声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只在递交注册材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收取规定的注册费用,除此之外,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不需要向任何单位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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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娟等19名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2月04日
信息类别: | 信息项目: | ||
文件标题: | 关于兰娟等19名申请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审查意见的公示 | 索引文号: | |
发布机关: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秘书处 | 主管部门: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实施日期: | |
内 容 概 述 | |||
正 文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要求,经审核,兰娟等19人符合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声明 近期,有人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或建设部有关单位的名义,通过电话向一级注册建筑师或所在单位以注册为由收取高额费用。对此,我中心郑重声明: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只在递交注册材料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收取规定的注册费用,除此之外,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不需要向任何单位缴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