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众多政策中,财税政策仍是发达国家最为依赖的手段。根据政策所要达到效果的不同,发达国家低碳财税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如旨在鼓励市场主体进行能效投资、节能技术研发、新能源投资的财政补贴,预算拨款,税收减免,以及贷款贴息等;二是抑制高碳生产、消费行为的财税政策,如旨在提高能源使用成本,鼓励节能降耗,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税、碳税等。
发达国家的低碳财税政策主要有四大特征:在促进经济低碳化发展过程中,碳税或能源税受到广泛的重视与运用;低碳税收政策大多秉持了税收“中性”原则;注重发挥政府资金投入的“杠杆”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配合作用。
碳税应用范围的扩大化。自从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以及英国、日本等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的税种(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环境税或能源税等)。征收碳税的理论基础就是庇古的“污染者付费”说,其目的是借政府“有形”之手解决环境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
碳税收入运用的定向化。对大多数发达国家而言,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并非是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因此,在使用上,相应的碳税收入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为了鼓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需要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而这些支出往往都来自碳税收入。
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即在开征碳税的同时,相应地降低了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从而保证在总体上不增加市场主体的税收负担。
低碳财税政策的杠杆化。在促进经济低碳化的过程中,既需要对传统产业进行低碳化改造,又需要对新能源进行开发投资,而政府的财力却是有限的。所以,发达国家十分注重低碳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与杠杆作用,政府除了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外,还常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如英国的碳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
税制调整的“绿色化”。为了促进经济的低碳化,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实施了税制的“绿色化”改革,目的是使税制从整体上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资源、环境的保护。在措施上,一是开征有利于控制气候暖化、保护环境的新税种,如碳税、气候变化税以及生态税等;二是调整原有的税制中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在理念上,从“谁污染、谁付费”转向“谁环保、谁受益”,征收环境税的出发点已不再局限于筹集环境治理资金,而是逐步扩大到促进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向低碳化上来。
行政措施、财税政策、市场机制的协同化。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会综合性地运用到行政措施、财税政策以及市场机制等手段,并不断地通过提高这些手段之间的协同化程度来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虽然行政措施具有很强的目标性,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政府还需要通过财税优惠政策对其进行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