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新规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
证监会上周公布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在券商研究界引起热议,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新规明令禁止了投资咨询业内的一些潜规则,全面规范了发布研究报告和证券投资顾问两大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模式,既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也为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建立新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提供了制度基础。
研报发布不得厚此薄彼
两大新规意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在多处条款剑指投资咨询行业潜规则,明确禁止了一些可能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例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使用者。不得将拟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内容或者观点,提前提供给公司内部部门及人员或者特定使用者,谋取不当利益。而且,除本公司证券研究报告质量管理人员、合规管理人员外,公司其他人员以及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人员均不得在发布前审阅证券研究报告。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研究所报告先发给基金等机构大客户再发给零售客户的潜规则,防止咨询机构厚此薄彼,对于打击内幕交易也有一定作用。”北京一家券商的研究所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一些研究所在发布报告前往往会先与大客户进行沟通,并交换意见,有些研究机构销售人员还会提前将报告的核心内容发送给买方机构,还有个别研究员发报告之前先给私募等机构通风报信串谋操纵股价。“新规明令禁止了这些做法,一旦被抓到会被重罚。”
“虽然新规不能完全杜绝分析师让机构先知先觉的做法,但至少通过发报告这条明路是行不通了,对于试图违规的分析师和机构有一定震慑作用。”华创证券研究所所长高利向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券商研究所已将研究报告发送时间设定为向所有购买对象同时发送,预计新规执行后研报的发布会得到进一步规范,对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是一件好事。
严防券商“自卖自夸”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新规还对券商管理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了明确规定。最引人注目的一点是,发布的证券研究报告对具体股票做出明确的估值和投资评级的,应当披露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数量、市值及占公司自营投资总额的比例。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日及第二个交易日,公司自营投资不得进行与证券研究报告观点相反的交易。
业内人士表示,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券商利用研报发布操纵自营股票的价格。“自营投资不得反向操作这一点容易执行,但是让券商在研究报告发布同时公布自营股票的市值恐怕很难做到,这很容易泄漏自营的仓位和建仓品种。”深圳一家大型券商的研究所负责人向记者坦言,估计大部分券商会采取对自营股票不发报告的方法予以规避。
此外,新规还对涉及利益冲突的研报发布明确提出了“静默期”安排,严防证券公司“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证券公司担任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40日内,不得发布与该发行人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担任上市公司股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项目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者财务顾问,自确定并公告发行价格之日起10日内,也不得发布与该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研究报告。
封杀冒牌股评家
值得注意的是,两份意见稿首次明确界定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种基本形式——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并对两种业务的从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在研究报告上署名的研究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登记为分析师;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分析师。
而且,新规还规定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公众媒体,做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通过公众媒体就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发表评论或者意见必须公布执业资格证书号。
业内人士预计,如此严格的资格规定,主要是为了封杀一些滥竽充数的冒牌股评家。“以前一些没有执业资格的‘黑嘴’经常在媒体尤其是一些地方电视台上忽悠投资者,以所谓分析师的名义胡乱荐股,新规出台后,这样的情况将大大减少。”华创证券研究所所长高利认为,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广大散户利益来说,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不过,根据现行相关规定,要取得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必须至少要有两年及以上的证券从业经验且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分析》课程必考)。有研究所所长认为,新规的实施可能会在短期内造成证券分析师和投资顾问的短缺。“所里有不少分析师都是刚招进来的大学生,虽然通过了考试,但是从业经验还不到两年,他们以后不能出报告了,只能替有资格的分析师搜集资料,所以最近我们一直在忙着招聘有经验的分析师。”深圳一家中型券商的研究所负责人向记者“诉苦”道,目前证券研究行业从业人员平均执业时间也就在三年左右,很多都是新人,短期内分析师将出现人才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