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方法:法定节日按工资基数3倍支付 休息日按工资基数2倍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中秋节、“十一”期间加班工资支付方法。2010年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具体安排为:中秋节:9月22日至9月24日放假调休。9月19日(星期日)、9月25日(星期六)上班。国庆节:10月1日至10月7日放假调休。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共四天为法定节假日;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共6天为休息日。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北京市政府142令)第14条和第44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法定节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10月5日、10月6日、10月7日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因此,2010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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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或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执行。即:日工资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举例说明: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加班1天,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300%×1(天)=275.86(元)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9月23日、9月24日,10月4日至10月7日加班1天且不能补休,其加班工资为:
2000(元)÷21.75(天)×200%×1(天)=18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