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关于带薪休假的讨论不少,但是基层职工对此却反映平平。这倒不是他们对自己的切身福利漠不关心,而是因为离自己太远。试想,在基本工资都要被拖欠的情况下,要求带薪休假岂非不切实际?带薪休假当然是好事,但是如果依然是政府“点菜”企业“买单”,那么这套预定的大餐对于他们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其实,劳动者的带薪休假作为一种权利,在法律上早就拥有了。在1994年颁行的《劳动法》第45条就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1991年6月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已经在程度不同地执行着。这次重提带薪休假,如果真想解决普适性难题,不如把重点放在落实上。有人提议在立法中以严厉的“罚则”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一个本来就很简单的规定中怎么可能将“罚则”搞得很周全?再说,“罚则”再严厉,没有人去检查落实怎么办?如果还是像过去那样,立法的只管立法,执法的只管执法;那依然是上帝的给上帝,恺撒的给恺撒,能享受的已经享受到了,没有享受的还是享受不到。如果再由此产生马太效应,那正与立法者的初衷背道而驰。
这绝非危言耸听,与平均工资水平的统计数字逐年大幅增加的同时,是收入差距的进一步加大。谁都知道,那是富豪亿万元的收入与打工者数百元月薪金的平均数。据陕西省总工会2007年11月公布的资料表明,大部分企业一线职工的月收入在800至1000元,有的不足800元。如果“强制”他们带薪“休假”,他们的收入无疑还会减少。其实,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已经比较完备,有的显得很奢侈。例如双休日制度,如果你应聘基层企业提出一周休息两天的要求,人家就会怀疑你是一个“外星人”。来自上面提到的统计数字表明,过半企业的职工每月只能休息两天,其将奈何。另外,职工加班付工资,法定节假日付双倍工资等等,对于基层职工来说,都还是理想化的规定,根本不会奢望老板能够兑现。是的,“十一”等几个长假旅游景点非常火暴,不过不要忘了,那是以更多的人不能正常休假为代价,作为商机也需要更多的人加倍工作。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确实在为基层劳动者着想,那就不必在“点菜”上空耗立法资源,必须解决“买单”问题。如果大多数人连过去的“菜”都没有吃上,就没有必要在点新“菜”上大做文章。过去经常强调的减轻农民负担,如果依然沿着中央“点菜”地方“买单”的规则走下去,那不过是“点菜”方与“买单”方的轮番过招,农民负担依旧;而在解决了基层政府的资金来源之后,免除农业税这样开天辟地的大事也就能办好。同样的道理,实行带薪休假制度等于要求企业让出一块“人口红利”,这对于单纯靠劳动力资源优势而生存的企业无疑是釜底抽薪,其中利益博弈的难度是可想而知的。如果“买单”的问题不解决,只是一相情愿地诉诸于对劳动者权益单方面的保护,客观上并不能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如果只是将政府应该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企业,那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很可能事与愿违。
完善社保体系和劳动力市场,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是也不可能全部由政府解决带薪休假的“买单”问题。问题提出来后也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循序渐进:首先要解决好对带薪休假的认识问题。一方面要使带薪休假者能够体会到其中的人文关怀,摈弃带薪休假会失去什么机会或者把它当作强制离职惩罚措施的误区;另一方面,“买单”者也要纠正带薪休假与控制成本相对立的观念,劳动者休息得好,会给企业带来新的创意,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其次要用可靠的制度保证带薪休假的顺利实施。例如像考核财务指标那样,考核企业劳动力管理方面的指标,以此作为采购、供应、出口、上市等等方面的许可标准。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诚信的考核指标,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表现加以规制。再次,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带薪休假的基金,事先为带薪休假提供资金上的保障。这可以采取类似于一种转移支付的办法,促使企业乐于安排职工带薪休假,变被动为主动。这要比加大“罚则”,引发利益冲突效果要好得多,也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经济保障。
带薪休假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的成果,如果能够使更多的人实实在在地得到分享,那么它的意义将远远超过带薪休假制度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