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项目开发要取得成功,取决于过硬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以及有效的成本控制,本文重点描述一下项目的产品设计,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思考项目的产品设计工作,我把项目的产品设计工作总结为361原则,具体如下:
“3”指项目产品设计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原则,具体为:
1、 地块属性的充分把控原则;在项目规划以前,对于地块属性要充分分析,如地块形状规则与否、地块高差大小等。便于因地制宜的进行合理规划,如现在流行的坡地建筑就是充分利用地势的高低不平,化劣势为优势,尽管做项目定位阶段已经对项目地块属性进行了分析,但那只是为定位服务的初始分析,相对于设计规划阶段,该阶段的地块属性分析要肤浅得多。
2、 项目定位的深度贯彻原则;项目定位是贯穿整个地产规划的,无论怎样有创意的产品设计,必须从根本上为项目定位(形象定位、功能定位、目标消费群体定位等)服务,通过建筑的形式来表达某种定位理念。
3、 国家技术规范的坚决执行原则;主要是国家的技术规范要求,如容积率的控制、建筑红线的锁定、建筑高度的限制等等。
“6”指项目设计要处理的内外原则,分别为:
对外:
1、 项目建筑与周边建筑相协调
项目建筑必须做到与周边建筑的协调,体现在建筑风格、建筑档次等方面;首先,建筑风格上面,在追求标新立异的同时,要做到不能与别的项目形成强烈的反差,比如,周边的建筑均存在一定的诸如新古典主义风格、地中海风格、美国乡村风格等概念性打造理念,本建筑也应该有一定的风格体现,如中式园林风格、英伦田园风格等一种建筑形式的表现,这种表现不仅是为了很好的做到与别的建筑的协调,同时也是在追求一种不同的建筑形式,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既然各种风格盛行(先不说各种风格能否作出真正的品位),说明市场追求并认可某种风格的存在,既然市场就需要,那我们就应该制造,这种设计理念也可以规避与市场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因为别的项目已经得到市场认可,我们就没有必要再为了建筑的表现形式而绞尽脑汁,这也说明市场调查的重要性。其次,建筑档次方面,所谓物以类聚,我们的建筑档次上面也要做到与别的项目相协调,比如,周边以普通住宅为主,我们硬要在其旁边建花园洋房或别墅,项目周边又没有较好的人文自然景观,这样的建筑产品是很难得到市场认可和接受的,因为人以群居,不同生活水平的人的生活观念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的。笔者06年初考察过一个项目,在三线市场的开发区,小区周边没有任何有价值的人文和自然景观,项目确在小区入口两侧修建大量连排别墅,小区内部修建普通高层电梯房,到现在2年过去了,连排别墅一套也没有销售出去,这种严重的错误是绝对不能原谅的。
2、 项目景观与周边景观相映衬原则;
这要求我们对于周边好的景观要很好的利用,把它作为项目景观的一部分,如山景、水景等,同时,我们要考虑怎样把这些好的景观引进小区内部,从而形成内外景观的充分协调和融为一体,如,滨江楼盘都强调江景文化,观江、品江是其重要特点,但不是每户人家都能看到江,特别是一些大盘,那么,江景文化引入在此显得非常重要,其实就在在小区内部建造水景,做到内外水文化的充分协调,同样,对于周边不好的建筑景观,严格意义说,不叫景观,叫不具备审美价值的建筑,如寺庙、工厂等,则要通过房屋朝向、景观等进行规避。
3、 项目生活配套与周边配套相匹配原则;这其实就是对于周边好的生活配套设施的利用,没有的设施进行规划建设,比如,周边有大型超市、银行、医院,我们在建筑规划的时候就不必在为这些配套而设计,相反,我们需要考虑的是怎样很好的使这些配套为我所用,总计,就是通过周边配套和项目自己的配套建设来满足人们居家的需要。
对内:
4、 项目建筑与景观相协调原则;首先要树立一种意识,那就是建筑是景观的一部分,它只是景观中特殊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做到建筑与景观的协调,比如,项目定位于欧式风格或中式园林风格的建筑载体,那么,建筑景观园林则要为欧式建筑风格或中式园林风格服务,一草、一木、一个建筑小品等,包括草木建筑小品的摆设位置、比例和风格等,都要紧紧围绕建筑形象定位展开,否则就是不伦不类的大杂侩,这就要处理好建筑景观轴线和景观节点的布置,同时真正理解项目的建筑形象定位内涵。
5、 项目建筑与建筑相协调原则;本原则其实就是要求每个建筑组团的建筑风格必须协调,同时从间距、朝向和建筑立面造型上保证每栋建筑的合理采光、通风和私密性。
6、 项目建筑内户与户相和谐原则;本原则要求我们在每栋建筑的房屋摆设上做到科学合理,既能满足每户人家通风采光的需要,同时在生活上互不干扰,营造一种和谐的居家环境。
“1”指户型设计的三性原则,即实用性、舒适性、前瞻性
户型设计在房屋开发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常言说,客户来不来销售中心靠广告、客户动不动心靠项目整体规划、客户满不满意靠销售人员服务、客户能否掏钱靠户型,可见,客户能否下定的核心因素在于户型的设计是否真正满足他们需要,即户型是购买动机的最大决定因素,关于户型设计的三性原则,前面有论述,在此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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