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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盈余管理动因分析

  20多年来,盈余管理一直是国外经济学界和会计学界广泛研究的重要课题,其基本理论正日渐成熟、日趋完善。本文试图对企业盈余管理的动因做出具体分析,以期对解决我国的相关问题有所启示。

  盈余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是指企业管理者以获取一定的私人利益(private gain)为目的,迫于相关利益集团对其盈利预期的压力,在公认会计原则的约束下选择最有利的会计政策或控制应计项目,以使报告盈余达到期望水平。从本质上讲,盈余管理显然是一种利润操纵行为,但利润操纵是通过违规违法的手段弄虚作假,人为地造成利润的增加或减少;而盈余管理则是在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以寻求有利于己的财务结果。

  不管怎样,盈余管理实质上违背了中立性原则,造成对外报表有所偏重,进而误导利益关系人的相关决策。企业管理者之所以能在盈余管理上拥有自由发挥的空间,其根本原因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信息不对称。在现实中,会计信息提供者(企业管理当局)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了解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从而使管理当局利用盈余管理获得有利财务成果的行为成为可能。综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盈余管理的动因可分为终极动因和中介动因两个层面。

  一、终极动因

  毫无疑问,企业盈余管理的终极动因是十分明确的,即获取私人利益。一般认为,通过盈余管理获取私人利益的主体是掌握企业管理权的高级雇员,包括总经理、部门经理和其他高级主管。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制企业是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基础的,公司的大股东可能并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真正掌握管理权的往往是公司的高级雇员。由于管理者与股东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他们都有各自的小算盘。因此,委托——代理关系一经建立,“道德风险”、“信任危机”等问题也将随之产生。为使二者的目标趋于一致,委托方(股东)通常采用业绩——报酬激励的方式来促使管理者尽最大努力工作。

  管理激励机制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它使管理者的管理活动迅速向股东的目标靠拢;另一方面,它又使管理者更积极地谋求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包括报酬最大化、更多晋升机会等。为此,管理者就有动因采用盈余管理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如果净利润低于奖金方案的下限,管理者就会有进一步降低净利润的动机,即所谓的“洗澡”(taking a bath)。这样,下一年度得到奖金的概率就会增加。相反,如果净利润高于奖金方案的上限,管理者在计算报告利润时就会尽量去除超过上限的部分,因为这部分利润得不到奖金。只有当净利润在奖金方案的上限和下限之间时,管理这才会有增加报告利润的动机。此外,管理者在卸任之前通常会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调增报告利润,以获取最后一次高额奖金。同样,业绩较差的企业管理者在任期将到时,为防止或推迟被解雇,也会利用盈余管理来粉饰真实业绩。但是,一旦管理者的变动得到确定,管理者可能会采用“洗澡”的方式降低当期利润,以增加未来盈利的可能性。在实行承包制的企业中,管理者更是具有强烈的盈余管理动机。

  管理者报酬与会计利润挂钩的制度原本是用来消除股东与企业管理者之间的“信任危机”,但实施的结果却是事与愿违,非但没有消除危机,反而加深了危机。最终的结果是管理者通过盈余管理获取了巨大的私人利益,而股东、底层雇员却成了名副其实的受害者。

  二、中介动因

  中介动因又称具体动因,是企业管理者在采用盈余管理谋求私人利益的过程中有意促进企业发展的动因。对管理者而言,盈余管理的一般中介动因是追求企业发展。至于终极动因,则表现为公司规模扩张之后管理者报酬的增加、在职消费层次的提高以及政治前途的发展等。因此,管理者会潜意识地将终极动因与中介动因相统一,以企业利益为基础实现私人利益的最大化。中介动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筹资动因

  筹资动因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而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直接动因是筹资,具体经历了三个阶段。(1)首次发行阶段。《公司法》对企业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必须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才能申请上市。为达到目的,企业便采用盈余管理,进行财务包装,合规合法地“骗”得上市资格。同时,经过盈余粉饰的报表还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股票定价。(2)配股阶段。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规定,上市公司要配股,“最近三年内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必须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略低于9%”。为了达到配股及格线,上司公司积极利用盈余管理调整净资产收益率。(3)增发新股。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定价由承销商与发行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另外,《公司法》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应暂停其股票上市。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上市公司在首次出现亏损年度明显地非正常调减盈余;而在扭亏为盈的年度,又明显地存在调增收益的盈余管理行为。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避免出现连续三年亏损而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

  2、避税动因

  公司盈余管理的避税动因是十分明显的。“合理避税”之所以成为可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颇多;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管理者在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的选用上有较大的灵活性。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企业管理者而言,税法的规定为其开展盈余管理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3万元和10万元时。此时,管理者会通过选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至3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从而有资格按照顾性税率缴纳所得税。

  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期,管理者会采用盈余管理调减利润直至为负,以推迟开始获利年度。而在企业开始获利并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两年内,管理者会尽量调增利润,以期在免税优惠期之后的年度减少会计利润,多享受税收优惠。

  3、政治成本动因

  政治成本是指某些企业面临着与会计数据明显正相关的严格管制和监控,一旦财务成果高于或低于一定的界限,企业就会招致严厉的政策限制,从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面临的政治成本越大,管理者越有可能调整当期报告盈余。特别是战略性产业、特大型企业、垄断性公司,其报告盈余较高时,会引起媒介或消费者的注意,政府迫于政治压力,往往会对其开征新税,进行管理或赋予更多的社会责任。为了避免发生政治成本,管理者通常会设法降低报告盈余,以非暴力的形象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微软公司就曾通过递延确认实际所得收入来下调盈利,以逃避美国反垄断机构的指控。此外,许多私营企业也因害怕“树大招风”,而通过盈余管理减少利润。

  而与之相反,一些国有企业为达到蒙骗上级主管和捞取政治资本的目的,往往会调增利润,以避免企业及其管理者受到的政策管制和行政处罚。

  4、债务契约动因

  债权人与企业签订债务契约是为了限制管理者用债权人的资产为企业获利但却有损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务契约中通常包含一些保证条款以保护债权人利益,如不能过度发放股利、不进行超额贷款、计提一定比例的偿债准备金等等。有些商业银行甚至规定不得向亏损企业贷款。这些都使得企业不敢轻易违反有关条款,因为违反这些条款会招致很高的违约成本。如果企业的财务状况越接近于违反债务契约,管理者就越有可能调增报告利润,以减少违约风险。如果是长期债务合约,企业管理者通常会将各期收益均衡化,避免偿债能力比率大起大落,从而减少违约的可能性。这样,盈余管理就成为企业减少违约风险的一个工具。

  总之,终极动因与中介动因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在相互包容中体现着各自的价值取向。因此,了解企业盈余管理的动因将有助于财务信息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数据,进而做出公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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