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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把握用工方式,规避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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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09-10-10 来源:慧聪网 作者: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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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拥有“免死金牌”?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

  员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拥有“免死金牌”?员工在试用期辞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承担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何准确把握标准用工方式的利弊,进而对标准用工形式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防范,是摆在企业HR面前的一道课题。为此,英才网联旗下机械英才网日前为机械行业HR们举办了名为“不同用工形式之利弊分析与风险防范”的主题沙龙,特邀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的阎付克律师主讲。在沙龙上,阎律师针对以上内容及应对策略进行了详细讲解。

  无固定期合同不是免死金牌

  很多人都认为只要跟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像是拥有一块上可不理老板,下可藐视同事的“免死金牌”,事实真是如此吗?其实不然,阎律师为大家举了一个例子:

  2006年10月,姜甜与日立公司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3月11日,姜甜接到了公司的一纸解聘通知书称:姜甜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姜甜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2008年3月,因姜甜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公司决定与姜甜解除劳动合同,引起姜甜申诉、起诉。

  法院认为,日立公司曾多次与姜甜沟通,姜甜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姜甜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日立公司以姜甜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姜甜的请求。

  阎律师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永久合同”,并不意味着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不能解除。

  试用期真的不用交违约金?

  阎律师在沙龙讲座上,还就试用期员工一些具体管理办法,如试用期员工离职,是否需要交违约金等问题进行了讲解。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仅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

  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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