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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我国居民收入占比并非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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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企业经济 时间: 2010-05-11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键字:收入

国民收入分配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近年的相关研究中,多数人认同的结论是:近十年来我国政府和企业部门分配份额呈现双增加态势,居民部门的分配份额则有所下降。这种判断总体上可以成立。然而,围绕这一结论,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舆论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观公正地考虑财政集中度的优化问题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较各国的GDP收入分配结构,总体上,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收入分配特点,可以概括为:和发达国家相比,劳动者报酬比重偏低,生产税净额比重较高,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比重高。发达国家的收入分配特点则可以概括为:劳动者报酬比重高,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比重较高,生产税净额比重低。

具体地,从劳动者报酬比重看,印度、巴西和俄罗斯均在40%或以下,发达国家除澳大利亚接近50%外,其余国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美国为56.92%,中国在发展中国家居于较高之位,为50.58%,明显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从生产税净额看,发展中国家除印度外,均为16%以上,而发达国家在7%-13%之间,均值约10%;从营业盈余与混合收入看,发展中国家除中国外,都在43%以上,最高的印度达63.78%,发达国家基本在40%以下,中国为33.18%,也明显低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已基本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综上所述,收入法GDP所反映的收入初次分配结构的国际比较结果表明,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和各国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政府部门占比虽高于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左右,但与巴西、俄罗斯持平;企业部门占比较低,和发达国家类似,低于平均水平7个百分点左右。

媒体和学术界出现了一些忽视我国与国际统计口径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观点,夸大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这不利于正确引导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秩序、客观公正地考虑财政集中度的优化问题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比如,有一种流行的说法认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居民所得的占比是国民收入的70%以上,我国只有不到50%,就是因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其实,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在40%以上,发达国家中的福利国家更高达50%左右。把不同参照系、不同口径、不同分配层次的数据放在一起,会引起认识的混乱。

我国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格局及走势,的确存在近年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情况,但并不如直观数据所显示的那样大。国际比较结果表明,我国的劳动者报酬占比和其他国家相比,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个国家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左右,高于“金砖四国”中的其他三国10—23个百分点。

再次分配后两降一升

资金流量表是一种顺次反映国民经济总量初次分配、再次分配以及消费、储蓄和资本转移等各个阶段情况的综合统计报表,也是常用于说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方法。由于其数据的连续性,本部分的分析包括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格局。我国的资金流量表是1992年开始编制的,因此国内的统计口径和国际基本一致。为了保持数据可比,本文采用了2004年经济普查之后调整过的资金流量表数据进行国内统计数据分析。

(一)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比重

数据显示,1992-2006年间,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的初次分配收入呈现增加的趋势,居民部门则出现了下降趋势。其中,企业部门由17.38%增至22.39%,增加5.01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由16.57%增至18.59%,增加2.02个百分点;居民部门则由66.10%降至59.02%,降幅为7.08个百分点。这表明,在初次分配过程中,近年居民部门收入出现了下降。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收入法和资金流量表核算的国民经济总量在三大部门的比重关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运用资金流量表核算的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收入比重则高于收入法。其原因有两点:

一是,理论上资金流量表和收入法核算的要素分配结果应当基本一致,只是归属于企业部门的项目在资金流量表中表现为财产收入和经营性留存,在收入法中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但在实际统计过程中,二者存在口径方面的差异。首先,从政府部门角度看,GDP收入法核算以省级增加值数据为基础,数据统计过程中没有包含部分非税收入,导致低估政府部门的收入,而资金流量表的相关数据直接来源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包含了非税收入,更符合实际情况,数值也更大一些;其次,从居民部门的角度看,修订后的资金流量表数据(本文所采用)对居民部门统计使用的一些假设条件(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等于劳动者报酬增长率),会导致在一定程度上高估劳动者报酬;再次,我国历年的省级增加值之和高于GDP,会导致收入法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影响其可靠性。因此,即使采用收入法对资金流量进行分析,也会存在企业部门收入比重低于收入法,而政府部门和居民部门比重高于收入法的结果。

二是,初次分配收入在部门间的分配和国民增加值在生产要素间的分配,二者的计算方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初次分配收入的计算公式为:

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各部门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净支出-生产税净额净支出-财产收入净支出

其中,劳动者报酬净支出=劳动者报酬运用-劳动者报酬来源

生产税净额净支出=生产税净额运用-生产税净额来源

财产收入净支出=财产收入运用-财产收入来源

可见,初次分配收入在各部门的分配不仅仅考虑与部门直接相关的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的劳动者报酬、政府部门的生产税净额和企业部门的资本收益,还考虑每一部门的其他要素收入,如居民部门和政府部门的财产收入,因此,计算结果就与GDP收入法产生了进一步的差距。

(二)国民收入的再次分配——各部门可支配收入比重

在各部门初次分配收入的基础上,经过经常性转移支付的进一步分配过程,形成国民收入的最终分配结果——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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