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产生,以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等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标志。虽然这部法律层次为部门规章的管理规定,在保护汽车购买者权益和约束汽车企业、促使其加强产品安全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消费者法治意识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越来越严重的汽车质量事故以及频繁发生的召回现象所产生的相关善后争议,已暴露了部门规章自身的先天不足和内容缺陷。
中外对照:在美国事态严重可判刑
没有国家相应政策法规的保护和支撑,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实现。这在缺陷产品的追究问题上就相当明显。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的缺陷产品追究机制还相当落后,在此之前,只有汽车、玩具、食品、药品等几个门类实行召回制度,即便有制度规范,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市场监管体系、法律制度都不够完善,消费者为了能够实现“被召回”往往还要经过一番“奋斗”,不管是今年年初的丰田召回门,还是引发消费者诉讼的其他召回事件,都是如此。
之所以汽车厂商在中国并不重视召回,很大原因就在于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旧规”中规定的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等严重情节,罚款最高额度仅为3万元,对汽车厂家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本构不成威胁。
在美国,对不实施汽车强制召回的厂家罚款标准则是1500万美元,而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的,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徒刑,厂家可能罚款1500万至上亿美元。在美国市场,一个企业一次性召回百万辆以上汽车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中国没有一起这样的案例,美国累计召回的车辆为2亿多辆,为中国的近80倍。在我国,目前仅依靠《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这一部规章约束相关汽车企业,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
可以看出,中国现行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法律形式的效力层次过低,仅仅是部门规章,司法审判效力有限,在保护车主合法权益上力量不足;二是结构不够严密,权益保障范围狭窄,对企业责任明显存在“心太软”的倾向,与国际保障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三是处罚力度明显不够,违法成本过低,不足以遏止和震慑违法企业。6年前制定的“缺陷汽车召回规定”在实施中的尴尬,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无法改变的切肤之痛。但是,从今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条例已经有针对性地解决了管理规定存在的上述三大问题,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的同时,细化了消费者的权利,不仅有主动召回还有责令召回,并且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次家电召回的相关意见稿对缺陷产品召回也做了明确规范,同时还添加了责令召回一条,如生产者没有主动召回,由质检总局发出责令召回通知,并通知地方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但“违规且逾期未改正的家电企业,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国内一些习惯了“扯皮”与“赖皮”的企业并没有多大约束力。有制度是好事,能不能执行才是关键,我们的召回制度应该更强硬一些,最好能上升到国家立法强制执行,违法后果要严重到让企业“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