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8日表示,上市公司治理还存在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造不彻底、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未得到有效制衡和上市公司治理违规成本较低三大深层次问题。
有关部门负责人说,通过专项活动,集中解决了一批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公司治理问题,推进完善了上市公司的基础性制度。但是,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性特征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部分深层次问题难以在短期内完全解决,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现象仍然存在。因此,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等特点,不会一劳永逸,需要上市公司各当事方的共同努力,大力推动“公司自治、股东自治”的文化和机制建设,将公司治理逐步从外部要求规范转化为内部自觉规范,从而解决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关键问题;需要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各方的持续推进,在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上不断完善,在监管水平和监管方式上不断改进,着力研究解决影响上市公司治理的深层次、根源性问题。
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造不彻底
他说,存在的第一大深层次问题是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体制改造不彻底,影响到上市公司独立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真实性。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一些公司由于改制不彻底,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未能按照监管要求,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母公司真正分开,缺乏独立性。如,部分上市公司的资产尚不完整或不独立;一些公司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的同业竞争问题,或是主要业务或利润来源严重依赖关联方,存在大量的关联交易;个别公司还存在高管人员在控股股东处兼职或超期任职等问题。
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未得到有效制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存在的第二大深层次问题是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行为未得到有效制衡,侵占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成为可能。
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趋于一致,一些合规意识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力支持上市公司合规经营,并获取正常的投资收益。但是,也有部分合规意识差的控股股东,漠视公司治理的原则和规则,滥用其控股地位,绕过“三会”直接插手上市公司事务;甚至违背诚信和忠实义务,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违规担保、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吞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三会”运作和内部控制也易因此流于形式,公司治理难以真正起到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相互制衡、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相互制衡、监事会和董事会相互制衡的效果。
上市公司治理违规成本较低
他认为,存在的第三大深层次问题是公司治理相关立法、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执法等方面的因素,上市公司治理违规成本较低
一是目前上市公司治理相关规则强制性规定少、偏重指导公司自治、缺乏责任追究机制。二是虽然现行法律已初步规定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依据和途径,但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在对保护投资者追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操作性较强的制度安排。三是目前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手段和监管资源有限,行政处罚取证定性较难,监管威慑力仍需增强。此外,从监管环境来看,还有待形成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自律组织、各市场参与主体齐抓共管上市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申屠青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