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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企业如何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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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组织管理 时间: 2011-01-14 来源:浙商

关键字:家族企业

日本与中国同为儒家文化圈内的国家,子承父业,薪火相传的传统情结在日本同样浓重。发展先行一步的日本企业界在传承方面有何经验与警戒之处,便是我们本期摘编日本BP社《Top Leader》专稿所希望带给大家的。

陷阱3

因前任交代不周

而导致继任者处境不利

在中小企业传承的过程中,订立遗书是作为企业最高决策者必须要完成的最重要的事项之一。迄今为止因为创始人的父辈在生前没有订立遗嘱,导致继承者陷入不利处境的案例比比皆是。

制造业C公司,是三代经营的优良企业。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兴事业的公司创始人(已故)足下育有三子,长子作为总经理的继承人,次子被安排在公司的间接部门,小儿子则完全不接触C公司的经营,在其他公司就职。

C公司的创始人没有留下遗书就突然离世。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按照法律由其三子各继承三分之一,结果导致公司股权分散。长子在下任总经理选定问题上,并非选任次子,而是指定已经进入公司的长子的儿子作为下任继承者。对总经理位子期盼已久的次子表达了强烈不满,不仅递交辞呈,还联合小儿子,要求长子以巨资购入其两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这样的情况,考虑到公司股份可能会流向第三者,以及因为家族股权斗争而引发公司信任危机,长子在公司股份估价降低到最下限的情况下,选择了购入次子以及小儿子所持有的全部股份。

最终长子通过自己卸任来换取接替者继任。更进一步,长子将账面亏损的公司不动产出售给相关企业从而人为造成亏损。其结果是,C公司的股份的估值降低了三分之一。这样,长子的选择可谓断腕求全、弃卒保车。

所以防止出现C公司相同问题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创始人在生前订立对企业继承不会有任何影响的遗嘱。除此之外别无他法。

陷阱4

因对“其他继承人”考虑不周,而使骨肉兄弟之间出现争执

即使订立遗书,也应花时间进行企业传承,因为如果一步出错,就可能会造成亲人之间相争的局面。

经营房地产业的D公司。其创始人育有2女1男,其中长女以及次女均已成家,长子成为公司的继承人。D公司创始人过去亲眼目睹友人在遗产继承税对策上的失败经历,因此对企业继承的问题意识很高,对巨额估值的自己公司股份在很早的时期就以生前赠与的方式转让给长子。

创始人由于身体不适,将公司的实际经营权交接给长子后,开始构建对公司股份以外财产的继承对策,在确保纳税资金上也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即便如此,在创始人过世进行遗产继承的时候,发生了未曾预料到的纷争。带来灾难的并不是其所担心税务局,恰恰是自己的两个女儿。以“继承的遗产未满足法律所承认的‘特留份制度’(statutory reserved share)规定的遗产份额”为由,向长子发来了《特留份补足诉求》(Legal Portion of Heir Offsetting Claim)。

根据该家族的情况,每个继承人的“特留份”(注)应该是继承遗产的六分之一。根据创始人的遗嘱,本以为对他的两个女儿保留了超过六分之一的财产,但是事实上,他犯了继承遗产计算上的错误,就是生前赠与的方式转让给长子的公司股份没有包含在继承财产内。

以生前赠予的方式从被继承人中继承的部分,在日本法律上以“特别收益”的方式被认定为遗产的提前继承。D公司的情况是,公司股份赠与的时间点恰好在公司高速成长期,对涵盖后继者以生前赠予方式继承的公司股份进行重新估值计算后,继承遗产总额达到了预想的2倍之多。但创始人仅向两个女儿每位支付了十二分之一的财产,于是两个女儿要求长子向其支付以亿为单位的财产。

继承对策上有正确的继承流程,“确定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计算”、“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协调”、“纳税资金的筹备”、“避税政策”等逐次进行。D公司的情况就是低估了优先顺序靠前的“继承财产的计算”、“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协调”的内容。

提到继承税的对策的事,首先会联想到避税对策。但是,企业继承比起税务局,真正需要担心的或许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

注:特留份(statutory reserved share)在日本指对特定的继承人确保其最低限度的一定比例的遗产。

本案例的情况,一人份的特留份应是“法定继承比例的1/2”即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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