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考虑到政策风险,马云在申报的前夜,单方面终止了VIE,以100%内资的方式申请支付牌照,从此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公司与阿里巴巴集团没有了任何控制关系。并且,在终止VIE的第二天,马云召开董事会告知雅虎及软银两大股东,并提出谈判解决补偿问题。
至此,马云与雅虎、软银方面的核心分歧浮出水面:雅虎与软银希望以VIE的方式绕过监管获取牌照;而马云认为VIE模式获取牌照是违规的,特别是第三方支付属特殊的金融行业。
对于此次支付宝事件,马云最终的结论是:“不完美,但唯一正确”。他所说的“不完美”指的是单方面取消VIE有违约之嫌;他所说的“唯一正确”指的是100%遵守了国家法律。
雅虎与马云的暗战逻辑
现在回过头来看,雅虎先发制人发起舆论战,带有明显误导公众的嫌疑。雅虎在舆论层面塑造了马云违背契约精神的“窃贼”形象,而隐瞒了事件的核心:双方对于中国法律遵守与否的分歧。此前舆论一边倒地质疑马云,都是基于雅虎所说的是“事实真相”的前提之下,而没有去质证雅虎所说是否是实情。
那么雅虎与马云之间缘何有此一番暗战?
众所周知,雅虎入主阿里巴巴第一大股东之后,与马云团队之间关系一直不是很协调。正如著名天使投资人薛蛮子在微博所做的分析:
“遥想当年孙正义识拔马云于草根之中,给钱、给支持、给态度,是名符其实的伯乐。在孙的斡旋下,雅虎出了十亿美元加上雅虎中国全部资产前所未有的放弃控股。马云和管理团队在互联网的冬天得到大发展。”
“马云不负孙之大信与期望,淘宝完败易趣,支付宝横空出世一统江湖,最具挑战的阿里巴巴B2B也被马兄在香港上市。马之战绩应超过孙先生和雅虎的预期了。阿里数年羽毛丰满卓然中国电商一座大山,而雅虎经过谷歌、Facebook 挑战,其地位一落千丈。当年小弟弟长成大爷,而雅虎这当年全球互联网第一变成小三。”
“事到如此双方形势改变。阿里的股份是雅虎最有价值的部分,所以视如拱壁。而马云和管理层在阿里其他部门上市或者整体上市前,恐怕身不由已地希望自身的价值最大化。支付宝执照发放就成了双方博弈的焦点。”
马云意在从雅虎手中回购阿里巴巴股权(马云曾公开表示希望能从雅虎回购15%〜20%股权),以重获控股权,并彻底掌握阿里集团的控制权;而对于日薄西山的雅虎来说,阿里集团的股权成了雅虎含金量最大的一块资产,决不可能轻易脱手。
原本,马云想回购股权,如果雅虎死活不卖或者开出高得离谱的价钱的话,马云也没辙。而支付宝牌照的发放,因为央行支付牌照政策的模糊性,使得双方的博弈产生了变数。
站在雅虎的角度,自然是希望支付宝以VIE的方式继续留在阿里集团体内,一来可以支撑雅虎日薄西山的股价,二来也有利于马云回购阿里集团股权时有一个好的价钱。而站在马云的角度,自然会倾向于支付宝剥离出去,一来可以完全自主控制一块资产,二来也能为回购阿里集团的股权增加筹码。
而今,马云以“VIE非法”为由,终止了VIE协议,彻底实现了支付宝脱离阿里集团。双方博弈到这个程度,雅虎似乎也只能默认这个局面,剩下就是双方谈判马云如何补偿雅虎的问题了。现在生米已经做成熟饭,形势显然有利于马云,该补偿多少给雅虎变成了马云说了算,况且马云还有可能将支付宝的补偿问题与阿里集团的股权回购问题捆绑起来谈。
雅虎怎样扭转自己的不利局面呢?
所以,雅虎先发起了舆论战。但是雅虎不能说“我要马云按照VIE模式绕开中国法律他不干”,这样将陷自身于被动之中,因而只能诉求“马云违背契约精神”这点,而回避了“VIE非法”这点。
派代网电子商务分析师李成东接受《经理人》采访时表示:雅虎的策略是,以“马云违背契约精神”的说法来激怒华尔街及美国媒体,给人造成“马云偷了雅虎的资产”的感觉,进而华尔街及美国媒体向美国政府施压,美国政府再向中国政府提出交涉,这样中美两家公司之间的事情,就上升到了两国政府之间的事情(今年5月举办的中美战略对话,美方提及支付宝事件),进而让马云感觉到压力。
总之,雅虎通过刺激华尔街、鼓动媒体、施压美国政府,在不同层面强化自己的筹码,以便在与马云谈判时占据有利地位。
对于马云单方面终止VIE的行为,是否夹带了“增加与雅虎谈判股权回购的筹码”的私人目的,他始终予以否认。当然,他内心是如何想的,只有他自己清楚。
附文:
VIE科普
VIE的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y(可变利益实体),因其由一系列控制协议构成而被俗称为“协议控制”。由于国内某些产业是禁止外资进入的,国内相关民营企业为了解决资金问题,就通过VIE模式绕开法律监管,进而获得境外资本的投资。
VIE模式通常做法是(如右图):
一、企业的创始股东在境外设立一个离岸公司A,比如在维京群岛(BVI)或是开曼群岛。
二、这个A公司与外资VC/PE及其他的股东,再共同成立一个开曼公司,作为上市的主体。
三、上市公司的主体再在BVI或者是香港全资设立离岸公司B。
四、离岸公司B再以外商投资的身份,在国内全资设立一个外商独资企业(WFOE)。
五、该WFOE与国内运营业务的实体签订一系列协议,以达到完全控制国内实体企业之目的。这一系列协议主要包括:
贷款协议:即WFOE贷款给内资经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股权质押协议: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FOE。
独家顾问服务协议: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WFO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FOE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通过该协议,由WFO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认股权协议: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FO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投票权协议:通过该协议,WFOE可实际控经营实体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通过这一系列的控制协议,内资经营实体实质上已经等同于WFOE的全资子公司了,所以说这个经营实体称得上是“假内资、真外资”企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