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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斌:金融“有限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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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管理环境 时间: 2013-01-09 来源:《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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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改革
近来,中央高层对未来五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做出了部署: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等等。在我看来,中国的金融改革已到了“内外催逼”的地步。

文 | 夏斌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名誉所长

近来,中央高层对未来五年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做出了部署:健全促进宏观经济稳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代金融体系,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稳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等等。在我看来,中国的金融改革已到了“内外催逼”的地步。

当前,在美国和欧元区国家几乎要陷入“失落的十年”之际,中国出口深受冲击,中国发展应该转移到依靠内需,亦即提高居民消费率上。房地产方面,短期内,征收累进高额的交易所得税,对压制投机来说显然更为妥当。而今后的房地产市场政策,我们要向德国和新加坡学习,引导并坚持以消费品为主导。长远来看,“内需主导”是大经济体的必然选择。

金融是第二性的,实体经济才是第一性,不要过高估计金融政策对经济发展的稳定作用。当前治理国家主要应抓三件事:第一,严惩党内腐败,让百姓拥护,巩固执政基础;第二,把已做大的GDP蛋糕向穷人倾斜切一块,在稳定民心的同时,提高消费;第三,只争朝夕抓改革,只有真正加快改革,才是解决各种长期问题的唯一出路。

显然,无论中国是否已准备好,围绕国计民生的一系列问题必须着手解决。首当其冲是解决GDP增长问题和系统性风险问题,而改革财税制度将成为第一个突破口。除此之外,在土地、结构、城镇化、资源价格、金融、创新及国企改革等七个领域,都需进入具体行动阶段,这是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所依赖的土壤。

无论是美国的金融危机还是欧洲主权债务危机,其坏的一面在于对我们原有的经济发展方式造成了冲击,但也要看到其中积极的一面,即带来了巨大的历史机遇。要想抓住机遇,必须冷静思考、沉着应战。中国金融原来是有着成功经验的,未来金融向何处去,根据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三者关系,改革仍将直接决定中国金融未来。

中国金融战略的核心内容有四项:人民币汇率、资本账户管理、人民币国际化和国内金融改革。在这四项内容中,国内金融改革是其它三项的基础和条件。缺乏国内金融以及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一切金融开放活动都难以推进。因为中国要与全球化金融全面接轨,基本条件是国内金融充分的市场化。

本币国际化,是大国经济崛起的显著标志,也是中国金融战略所谋求的核心内容。只有围绕人民币国际化程度的渐次推进,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和资本管制的放开,才存在不偏离中国经济利益的最后追求。但是人民币国际化需要以资本管制的基本放开为前提。而资本管制是汇率政策的一种配合,汇率政策既是推动国内经济结构改革和稳定发展的杠杆,又是国内经济、金融逐步改革的结果体现,是一个不断演变的适应过程,同样离不开其它三项内容因素的制约。因此,整个战略的实施,关键是要处理好上述核心内容在政策操作上的力度搭配和先后次序。

金融发展的“有限全球化”是一个重要方向,“有限”是指在汇率、资本管理、人民币国际化和国内改革方面,分步推进、相互配合的一种模式,是逐步逼近全面参与金融全球化的动态过程。

金融业对内充分的市场化,是调整我国金融发展结构失衡与滞后的关键。当前金融领域内的各种结构失衡,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金融受到管制及竞争不充分造成的。目前金融结构中的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结构,直接融资结构中的债券信用、银行信用结构,企业融资结构中的国有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结构等诸多结构失衡,均反映的是金融非市场化的后果。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现有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行政限制问题;二是各种金融产品的行政审批问题,包括债券和股票发行的行政审批;三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企业以各种合同形式创建的金融市场交易活动仍处于灰色地带,由于相关制度空白,其始终在寻求“合法化”;四是利率和保险费率等价格体系的市场化问题。

造成这些限制与情况存在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因:一是在中国渐进改革过程中始终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这压力下,由于缺乏对金融机构倒闭、破产的法律支持,监管部门往往承担了超越其所能控制的风险管理任务。

二是中国的中小投资者自我保护机制较弱,以市场为基础的信任程度和风险意识较差。“只能赢,不能输”,从而使政府的责任无限放大,以致在推进市场化改革时,为担忧中小投资者难以接受风险而步履艰难。

三是中国市场结构中,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占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在金融市场中间接融资,主导了融资市场,形成了金融市场特殊的风险定价(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决定了价格的市场化并不能带来完全竞争的效果。有时可能会产生恶性竞争,不利于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有鉴于此,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在这方面对内充分的市场化过程,必须尽快完善有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破产法》,尤其是应尽快出台金融机构的破产法,实现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法制化和程序化。在加大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的同时,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教育,同时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运行。除继续实行严厉查处市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等日常监管措施外,可考虑设置专门的部门来维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真正允许并且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国内任何金融机构,不能歧视民营资本及以信托方式集聚的民间资本入股各类金融机构。

实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基本市场化发行,对除存在扩大金融杠杆率、影响货币信贷政策执行和影响境内外资本流动管理的创新性产品外,对其它传统业务产品的推出,应一律由审批、核准转向以备案为主。

推动金融市场要素价格市场化是一个漫长过程,同时又是一个较艰难的过程。可通过发展理财市场来逐步推动利率市场化。

当然金融改革不仅仅是利率市场化,也不是简单地搞试点。从调控角度看,央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外汇和汇率的放开,主要目标会从贷款转移向价格杠杆,那么改革必然会涉及到调控和监管的问题。具体来说,比如政策性银行要不要发展,中央对国有控股银行的控股如何收放等等。

在中国,要加快和鼓励金融领域创新,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在这方面,目前监管部门对有些金融机构审批要求很清晰,对有些金融机构的审批基本仍处于个案研究范式。监管部门对被监管企业的业务申请报告,应该要有基本的判断标准,要有明确的答复和时间限制,要建立真正受人监督的问责制。为此,监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公开政务信息,必须制度上网,以利于形成创新工作的市场正确预期。

鉴于当前的金融创新甚为活跃,其中不少为跨行业创新产品,涉及若干监管部门,部门间会签时间长,互相扯皮多,建议在三个监管部门和央行季度联席会议下面常设司局级协调小组。当某一监管部门受理一个金融机构创新报告后,若报告内容涉及其它监管部门,按事先约定的制度,必须无条件地立即共同磋商,最多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操作性制度意见供决策参考,以提高鼓励金融创新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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