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政府对创业家青睐有加,他们俨然已成为了解决结构性失业、经济滞胀、福利体系难以维系以及后危机时代诸多问题的一道良方。更不用提创业家本身多么具有魅力了。然而,人们该如何看待他们对老牌企业造成的颠覆性影响?如何看待他们导致老牌企业就业岗位的流失?决策者们难道不应为已经饱受压力的社会提供一些保护吗?
通过政府和大学出资研究、企业研发等各种方式,新技术不断得以发明和传播。然而,这些创新技术很少能转化为具有突破性的、可真正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为此,我们需要具有颠覆性的创业者。社会需要这些创业者的决心、使命感和变革精神。创业家本身能够建立具有重大突破意义的企业,同时也能创造就业岗位,但更为重要的是,能推动社会进步和生活方式的改善。这也是世界经济论坛最新发布的报告《颠覆的积极面》(The Upside of Disruption)中提出的观点,该报告收录了许多杰出的颠覆性创业者的心声。
"颠覆”这一概念最早由克雷顿·克里斯滕森(Clayton Christensen)在十多年前提出,指的是老牌企业被新公司所取代的过程。时至今日,研究人员花了大量时间,对一些曾经辉煌的公司逐渐跟不上创新步伐、到头来以倒闭告终的现象进行研究。在硅谷等地,一旦老牌企业被视为行动迟缓、作风僵化、想象力匮乏,便会有初创公司试图取而代之。当然,这一概念也不乏批评之声,批评者指出此概念有不完整之嫌,存在着超乎理性的偏颇,且满是“恐慌、忧虑、不对称和无秩序之辞”。
尽管这种不时带有情绪化的辩论仍然争论不休,但颠覆现象似乎丝毫不受影响,甚至愈演愈烈。例如,1965-2012年间,美国上市公司的翻覆率,即行业龙头丧失其领先地位的比率,增加了40% 。此外,企业在标准普尔500指数上停留的平均时长已从1937年的75年降到了2011年的18年。由此可见,老牌企业维系自身主导地位的难度越来越大。
我们的经济正走向一条持久性的颠覆之路。过去几十年中,摩尔定律(Moore’s law)推动了计算能力的大幅提升,且增长势头至今不减。同样,根据里德定律(Reed’s law),网络经济实现了指数级增长。数字应用已经影响到人类经济、科学、社会、政治等各领域,这意味着我们迄今所看到的变革只不过是刚刚开始而已。
一些观察家认为,我们当前正处在一个拐点上,那些至今未被机器颠覆的受保护行业将会被技术改革一新。在特斯拉公司董事、Hotmail和Skype早期投资方德丰杰风投公司(DFJ Ventures)合伙人史蒂夫·尤尔维特松(Steve Jurvetson)看来,这些因素的叠加意味着“政府和大公司应把如何培育颠覆性创新视为己任。”
政府作为社会的代表,夹在颠覆者与被颠覆者这两个天敌中间,往往左右为难。双方都呼吁政府出面裁断,从而实现市场成果最大化。空中食宿(Airbnb)、优步(Uber)、Aereo和特斯拉便是最近出现的一些案例。这种情况下,政府很难有中立可言。而在必须做出选择取舍之时,政府官员往往缺乏一个清晰连贯的框架,难以帮助双方解决问题。
颠覆性创业家是创新的重要驱动力。不管是开发新技术并将其商业化,还是为一些持续存在的全球性挑战找寻新的解决办法,创业家对于经济增长和人类进步都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老牌企业则往往为数百乃至数千人提供了就业。既要鼓励颠覆性进步、又要保护消费者免遭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同时还要保障就业,实需多方权衡。
在这一点上,太阳微系统公司(Sun Microsystems)联合创始人维诺德·柯斯拉(Vinod Khosla)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预测未来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根据过去推断未来,另一种则是去创造你所希望的未来。你所希望的未来往往是非线性,它与众不同且充满各种可能。”
政府出于善意,往往失之过于审慎,也就是通常选择固守现状。的确,保护既有的熟悉事物要相对容易些。然而,这么做却会威胁到颠覆行为潜在的长远效益。论坛最近所发布的这份报告中,有三点可帮助引导决策者解决进步、安全和就业之间的“三难困境”:
新技术为决策和监管带来了“科技手段”。比如,利用大数据,决策者大可不必依靠认证对市场准入进行监管,而只要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即可。这一办法对于新的市场参与者更为公平,对消费者也更为有利。合广风投公司(Union Square Ventures)的(Brad Burnham)将此称为“监管2.0”。布拉德·伯恩汉姆也是推特(Twitter)公司的早期投资方之一。
现有的监管政策自然地偏安于现状,这可能会无意间妨碍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进入市场。要想为初创企业和老牌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必须不断对监管政策进行重新审视、检查和更新。新型监管的日落条款(指的是法律或合约中订定部份或全部条文的终止生效日期)也许有助于做到这一点。
在对新技术的长期效益、短期效益及其对就业的净影响进行取舍时,监管者必须全盘考虑各种因素。监管者不能拘泥于就业数据,得评估初创企业和新兴技术对行业、市场乃至全社会的影响。在研究该怎么实施监管时,理应明确考量新技术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长期影响。
今天,大部分技术驱动型企业成立的时间都不足20年。我们目前无法想象二十年后规模最大的企业是怎样的,未来这些企业的创始人如今也许还不过是青少年而已。在迈向这种不确定的未来时,我们不能仅仅是以过往为鉴,还得另有所为。
通过接纳新兴技术、制定迭代性的法律法规,政府可利用颠覆性创新所带来的成果,确保每个社会成员能够从中获益。要做到这一点,政府必须拿出魄力,允许就业增长的J型曲线出现间断、下滑。困难是有的,但最终所收获的却远远不止于经济效益。
创业家正在革新科学进程,改变我们的互动方式,普及高质量教育,设计能代替批量生产的其他方式。一旦他们气数已尽,又会有新一代的创业家创造出更完美的事物。颠覆的积极面在于,颠覆永不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