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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 American Business Model

跨国并购多重政策支持

标签:并购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尹轶男

目前在受金融危机影响、全球经济前景暗淡的状况下,许多企业,特别是资源性企业深陷经济泥淖的情况下,中国企业凭借相对充足的现金流和国家鼓励企业海外并购的政策,已经掀起了一轮强有力的海外并购潮。

近几年来,为支持企业海外并购,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投资,把成熟技术和设备与国外生产条件和资源结合起来。在产业、商贸政策方面, 国家发改委2007年5月颁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商务部上月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如境外跨国投资项目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有所改善。

在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局本月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再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银监会去年12月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则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税收方面,所得税改革是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政策的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已明确,对我国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在原来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是当前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投资亏损弥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等政策也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中。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近日联合发布《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从森林资源经营、木材加工与运输、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建立多利益方的公示和咨询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当地社区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指南》要求,中国企业要合理合法经营利用境外森林资源。严格按批准的经营地点、面积、数量、品种和经营内容等要求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和加工,不得超范围经营。《指南》指出,中国企业要注重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和作业措施,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林地土壤生态环境和更新幼苗幼树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得到快速恢复。《指南》强调,中国企业进行森林经营利用相关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威胁和削弱当地居民的法定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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