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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 American Business Model

多重政策支持企业“走出去”

标签:投资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中国成为国际上投资的焦点;而在国内资源供求相对不平衡的现实下,急需各种资源的中国企业要想在国际竞争中脱颖而出,那就必须“ 走出去”。

2009年6月1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当天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当前中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外汇储备增多、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强,以及当前国际市场资源类商品和部分企业的价格下降的情况下,“走出去”确实是一个重要的机遇。同时,中国的企业面临国际化经验不足的问题,无论是企业的文化、经营的能力、人才的培养,还是在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并购方面都存在经验不足问题,也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都是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中的一个必须面对的现实。但是,“从大的方向看,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肯定会持续下去,甚至会进一步加快,这是不会改变的。”

2009年4月10日,商务部曾经发布《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旨在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中国企业积极稳妥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提供更加全面、权威的信息服务。首批指南包括了20个国家,已经发布并挂在了商务部的网站上,这也是中国首次全面编制发布这类指南。虽然在这份指南中也涉及了环保问题,但国家环保总计政策法规司政策处处长原庆丹表示,仍有必要推出专门的环保指南,以更具体、规范地指导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合作行为,从而最大程度地规避环境风险。

2009年5月1日起,商务部出台的《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该办法,商务部仅保留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普通项目的审批时间缩减了一半以上。《规定》明确了国内企业赴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的核准机关、核准内容,核准程序,申请材料;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商务部将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网上申报和批准证书发放,进一步推进对外投资便利化。

商务部上月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将进一步改革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推进境外投资便利化,大力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与现行规定相比,《办法》仅保留了商务部对少数重大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同时,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也大大简化。该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除了保留商务部对少数重大或敏感性(如境外跨国投资项目及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设立)的境外投资的核准权限外,大部分权限下放到省级,同时大大简化对外投资的核准程序。审批部门之间的协调也有所改善。

在外汇管理方面,国家外汇局2009年5月19日发布《关于调整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境外放款实行余额管理,境内企业在外汇局核准的境外放款额度内,可一次或者分次向境外汇出资金。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为自获得外汇局核准境外放款额度之日起2年。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由放款人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展期申请。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3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已办妥相关登记手续的中方协议投资额。如企业确有需要突破上述比例的,由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可使用其自有外汇资金、人民币购汇资金以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外币资金池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通知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

再从金融支持来看,发改委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2004年10月下发的《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的通知》中,提出了双方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如果企业由于资金等问题,无法承担对国家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海外投资任务,政府所提供的“境外投资专项贷款”将发挥巨大的作用。银监会去年12月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则特别要求,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对资质优良的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实施产业重组、升级和整合等操作时,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

税收方面,所得税改革是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政策的重点,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制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已明确,对我国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纳入税收抵免的范围。在原来直接抵免的基础上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有利于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投资的方式和领域,是当前完善我国企业境外投资所得税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有关间接抵免的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积极制定当中,境外投资所得的确认、境外投资亏损弥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等政策也在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中。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企业境外投资运输设备的出口退税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国家林业局、商务部2009年6月12日联合发布《中国企业境外森林可持续经营利用指南》,从森林资源经营、木材加工与运输、人员培训与技术指导、建立多利益方的公示和咨询制度、加强环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促进当地社区发展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指南》要求,中国企业要合理合法经营利用境外森林资源。严格按批准的经营地点、面积、数量、品种和经营内容等要求进行森林资源的经营利用和加工,不得超范围经营。《指南》指出,中国企业要注重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采伐方式和作业措施,尽量减少森林采伐对生物多样性、野生动植物生境、生态脆弱区、自然景观、森林流域水量与水质、林地土壤生态环境和更新幼苗幼树的影响,保证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得到快速恢复。《指南》强调,中国企业进行森林经营利用相关活动时,要充分考虑当地居民的利益,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森林经营利用活动直接或间接地侵犯、威胁和削弱当地居民的法定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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