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与外国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要具备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有关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请专业人士把关,要特别注重对企业经营权的控制,真正掌握企业经营的命脉。
达娃之争作为轰动全球的国际商战,其中利益纠葛、恩怨情仇的跌宕起伏,不但直接牵绊着当事人——一方是世界500强的达能集团,一方是中国饮料行业龙头娃哈哈集团,而且深深吸引着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注意力。我在和企业界朋友交流的时候,他们都会问,从事发之初娃哈哈的四面楚歌、一片讨伐之声,到现在娃哈哈屡战屡胜、扭转乾坤,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达娃之争的真实面貌
正如达娃的合作源于利益,达娃之间的争斗也源于利益。1996年,娃哈哈和法国达能合作成为中外合资企业,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系列商标作价一亿转让给合资公司作为入资的条件。合资公司中达能占有51%的股份,娃哈哈集团占有49%的股份。合资公司在宗庆后的领导下高歌猛进,双方合作十多年来,公司效益非常好,达能先后从合资公司里分得了30多亿的利润。
2006年,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新任董事长范易谋发现,宗庆后在合资公司之外建立一系列由国有企业和职工持股的非合资公司,这些非合资公司每年也为娃哈哈带来丰厚的利润。范易谋认为这些非合资公司的存在拿走了本应由合资公司享有的市场和利润,因此要求用 40亿收购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但这明显是低估了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价值,在与其他股东和员工商量之后,宗庆后拒绝了达能的收购请求。
于是,达能发起了一场针对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的全面诉讼,从舆论、政治、法律三个层面以及国内国外两条战线同时发起进攻,企图逼迫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接受达能的条件。但事与愿违,达能的舆论战、政治战已经彻底失败,不但未能让宗庆后低头认输,反而激起宗庆后和非合资公司的斗志。在围绕着商标权归属、谁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大核心争议的法律战中,达能也节节败退。国内、国外数十起诉讼以达能的败诉而告终,只剩下斯德哥尔摩的仲裁给达娃之争划上一道休止符。
达娃之争的三大启示
立道商场如战场,惟有守道,秉承法律的底线,尊重法律,敬畏法律,企业家才能善始善终,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做大做强,基业长青。宗庆后能够顺利跨过达能设下的“国有资产流失门”、“偷税门”、“绿卡门”、“跟踪门”的四道门槛,娃哈哈能够面对达能这种世界级跨国公司的强烈冲击,完全得益于宗庆后和娃哈哈的生存发展之道。宗庆后和娃哈哈的生存逻辑是向市场要效益,通过全国的营销网络采取农村包围城市、产销共赢的战略模式盈利,走的是以品牌、智慧和汗水致富的稳健之路。
相比之下,三届福布斯、胡润财富榜的榜首黄光裕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大卖场的方式去挤压生产厂家的生存空间,把钱拿到以后就去赌博、去洗钱,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他的这种生存逻辑、处世之道就决定了他迟早要出事。
守势股权结构对于企业固然重要,但控制权更是企业经营的命脉。在达娃之争中,我们看到的一个有趣而令人深思的现象就是,尽管“达娃之争”已经快3年了,但是合资公司仍然维持正常的经营、生产和盈利,这完全是由于宗庆后始终掌握着公司控制权,公司没有被双方的系列诉讼搞垮。相反,达能虽然是控股股东,但是只派了3名董事分别兼职几十家合资公司,连企业生产基地、工厂的大门朝什么方向开都不知道,更别谈控制权了。
宗庆后有了控制权,整个娃哈哈的生产、销售、营销、品牌、所有利润就全部掌控在他自己手里。有了公司的控制权,宗庆后才能在和达能对阵的时候,获得合资公司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鼎力支持。
相比之下,我们不少企业在同外商合资经营或者到国外进行并购的过程中,不要求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很容易遇到与达能类似的尴尬问题。比如中铝虽然通过新加坡全资子公司,联合美国铝业公司获得了力拓的英国上市公司(Rio Tinto Plc)12%的现有股份,成为力拓单一最大股东。但中铝对于力拓的管理、运营没有任何发言权,结果在并购合作中将主动权拱手让给别人,力拓撕毁和约,中铝被狠狠扇了一记耳光。
兵法在达娃之争中,宗庆后和娃哈哈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成功地克服了达能的两大王牌——合资合同中关于非竞争性条款和仲裁条款的约定。之前达能以此为利器,对娃哈哈提出了一系列诉讼和仲裁。相反,由于合资合同中关于达能方的同业竞争问题之约定语焉不详,而且其中约定的双方纠纷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因此,娃哈哈欲对达能提起法律反击,必须证明违反竞业禁止的恰恰是达能,同时绕开合资合同条款的仲裁条款。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真正违反合资协议竞业禁止约定的是达能而不是娃哈哈。在和娃哈哈成立合资公司之后,达能先后参股或控股了乐百氏、蒙牛、正广和、汇源等与合资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饮料企业,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同时兼任这些企业的董事,损害了合资公司的利益。
我介入到达娃之争后,果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诉讼模式——股东代表诉讼,从而绕开了仲裁条款。一般情况下,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以后,是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来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权利。但新《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的管理层由于种种原因不去主张这个权利,此时股东可以替代管理层,代表公司去起诉侵权人,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在代理娃哈哈工会(职工持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之前,我们投石问路,以光明小股东的名义提起了对达能的诉讼,结果迫使达能很快退出了光明乳业(6.73,-0.46,-6.40%),而且给了光明乳业巨额的补偿。这一役对于宗庆后和娃哈哈是一个重大启示,并大大增强了宗庆后和娃哈哈胜利的信心。在随后的一系列诉讼中,我们代理娃哈哈工会状告达能派驻合资公司的董事同时兼任合资公司竞争对手的董事,违反公司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退出竞争公司董事会并赔偿合资公司损失,结果全面胜诉。
如今,达娃之争已经基本尘埃落定,但留给企业家的思考不能停滞。中国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在与外国公司合作的过程中,要具备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有关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请专业人士把关,要特别注重对企业经营权的控制,真正掌握企业经营的命脉。在有关协议中应当预先选定争议解决方式,强烈建议选择国内仲裁或诉讼解决。在发生争议时,务必沉着冷静,既要据理力争,也要避免争议升级,从法律问题变成人身攻击甚至公共事件、政治事件。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即便不得己对簿公堂,也应该延请专业人士制定有效的诉讼战术来进行。
作者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达娃之争”娃哈哈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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