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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泳:中国互联网业的“长命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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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信息管理 时间: 2010-01-20 来源:中国企业家

标签:信息经济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    

2009年年底,拥有海量用户的多家BT网站被关闭或被迫整改,原因是它们没有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视频网站而言,“无证”的被查处自是哑巴吃黄连,“有证”的却也不见得可以因此舒口长气。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一向两手并抓:一手取缔“无证”,一手规范“有证”。正如一篇为广电总局整治视频服务叫好的评论所说:“要保持住资格通行证就要谨小慎微,随时随地注意网络动向,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才能有许可证的长久生命,让许可证的长命锁永远挂在网络的脖子上。”

2009 2009 年年底,拥有海量用户的多家 年年底,拥有海量用户的多家 BT BT 网站被关闭或被迫整改,原因是它们没有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视频网站而言,“无证”的被查处自是哑巴吃黄连,“有证”的却也不见得可以因此舒口长气。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一向两手并抓:一手取缔“无证”,一手规范“有证”。正如一篇为广电总局整治视频服务叫好的评论所说:“要保持住资格通行证就要谨小慎微,随时随地注意网络动向,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才能有许可证的长久生命,让许可证的长命锁永远挂在网络的脖子上。” 网站被关闭或被迫整改,原因是它们没有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视频网站而言,“无证”的被查处自是哑巴吃黄连,“有证”的却也不见得可以因此舒口长气。有关部门对网络的监管一向两手并抓:一手取缔“无证”,一手规范“有证”。正如一篇为广电总局整治视频服务叫好的评论所说:“要保持住资格通行证就要谨小慎微,随时随地注意网络动向,看好自己的孩子,……这才能有许可证的长久生命,让许可证的长命锁永远挂在网络的脖子上。”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蹒跚起步没有多久,许可证的长命锁就挂在了它的脖子上。早在1997520日,国务院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对国际联网活动实行主管单位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此后,国务院又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在此基础上,一些特殊的网络服务还要由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特别行政许可或专项备案。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蹒跚起步没有多久,许可证的长命锁就挂在了它的脖子上。早在 事实上,中国互联网蹒跚起步没有多久,许可证的长命锁就挂在了它的脖子上。早在 1997 1997 5 5 20 20 日,国务院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对国际联网活动实行主管单位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此后,国务院又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在此基础上,一些特殊的网络服务还要由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特别行政许可或专项备案。 日,国务院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就规定对国际联网活动实行主管单位审批和经营许可证制度。此后,国务院又规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在此基础上,一些特殊的网络服务还要由相关部门前置审批,取得特别行政许可或专项备案。

综合性门户网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多方面的,就需要得到几乎全部种类的信息服务许可证。以新浪网为例,在它的首页底部你可以看到它所获得的许可证计十余项之多,如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服务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载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等。

综合性门户网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多方面的,就需要得到几乎全部种类的信息服务许可证。以新浪网为例,在它的首页底部你可以看到它所获得的许可证计十余项之多,如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服务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载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等。 综合性门户网站由于其提供的服务往往是多方面的,就需要得到几乎全部种类的信息服务许可证。以新浪网为例,在它的首页底部你可以看到它所获得的许可证计十余项之多,如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子公告服务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载互联网新闻业务许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等等。

其实,这些许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大多存在。在中国,互联网产生之前的言论与表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国家控制的各个“口”,每一个口都对应着一个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广播影视行业由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对于各个种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一开始不过把它们看成是利用新兴媒介而进行的传统活动。

其实,这些许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大多存在。在中国,互联网产生之前的言论与表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国家控制的各个“口”,每一个口都对应着一个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广播影视行业由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对于各个种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一开始不过把它们看成是利用新兴媒介而进行的传统活动。 其实,这些许可在互联网出现之前就大多存在。在中国,互联网产生之前的言论与表达的渠道主要是通过国家控制的各个“口”,每一个口都对应着一个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业由新闻出版总署主管,广播影视行业由国家广电总局主管……对于各个种类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国家一开始不过把它们看成是利用新兴媒介而进行的传统活动。

然而随着互联网爆炸式的成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出版商、报社、电台、电视台,国家开始把许可证制度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加强。以网络视听节目为例,2008年年初,广电总局下发通知,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今后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这样的公司还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内容监管已发展为资本属性监管,迫使投资者不得不重估中国互联网行业监管格局和发展前景。在另一方面,监管对象由行业逐渐扩及个人,如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然而随着互联网爆炸式的成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出版商、报社、电台、电视台,国家开始把许可证制度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加强。以网络视听节目为例, 然而随着互联网爆炸式的成长,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潜在的出版商、报社、电台、电视台,国家开始把许可证制度从深度和广度上进一步加强。以网络视听节目为例, 2008 2008 年年初,广电总局下发通知,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今后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这样的公司还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内容监管已发展为资本属性监管,迫使投资者不得不重估中国互联网行业监管格局和发展前景。在另一方面,监管对象由行业逐渐扩及个人,如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年年初,广电总局下发通知,所有在网上提供视频服务的公司今后都必须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同时这样的公司还必须是国有独资或者被国资控股。内容监管已发展为资本属性监管,迫使投资者不得不重估中国互联网行业监管格局和发展前景。在另一方面,监管对象由行业逐渐扩及个人,如规定: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为个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着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在限额发放的稀缺性之上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目前网络行政的监管主体几乎遍及政府各大部门,各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业务对互联网出具不同的法律、法规,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和争揽权力——它们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着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在限额发放的稀缺性之上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目前网络行政的监管主体几乎遍及政府各大部门,各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业务对互联网出具不同的法律、法规,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和争揽权力——它们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许可证”这种中国特色的网络管理模式,不仅耗费着经营者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在限额发放的稀缺性之上极易产生寻租和黑幕交易。目前网络行政的监管主体几乎遍及政府各大部门,各行政部门根据本部门主管的行政业务对互联网出具不同的法律、法规,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企业的“制度成本”,同时也容易造成行政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和争揽权力——它们要么不作为,要么乱作为。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的过多的许可证,桎梏了一个大有发展空间的产业,抑制了普通人的自我表达,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何时监管部门能够转变思维,由重管制转为重服务、重审批转为重治理、重责任转为重权利呢?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的过多的许可证,桎梏了一个大有发展空间的产业,抑制了普通人的自我表达,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何时监管部门能够转变思维,由重管制转为重服务、重审批转为重治理、重责任转为重权利呢?  目前在中国互联网上存在的过多的许可证,桎梏了一个大有发展空间的产业,抑制了普通人的自我表达,也增加了整个社会的管理成本。何时监管部门能够转变思维,由重管制转为重服务、重审批转为重治理、重责任转为重权利呢? 

注:本文详见2010年第1期《中国企业家》,未经授权,谢绝转载。有意与中国企业家网站的内容转载等业务合作者,请与市场部联系(电话:64921616-8657)。 

注:本文详见2010年第1期《中国企业家》,未经授权,谢绝转载。有意与中国企业家网站的内容转载等业务合作者,请与市场部联系(电话:64921616-8657)。  注:本文详见 2010 2010 年第 1 1 期《中国企业家》,未经授权,谢绝转载。有意与中国企业家网站的内容转载等业务合作者,请与市场部联系(电话: 64921616-8657 64921616-8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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