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此举被认为是为防止地方金融企业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
《办法》所指地方金融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包括城商行、农商行、信用社等。
事实上,《办法》发布前,财政部将盯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意图已经很明显。据了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从5月起正式启动2010年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检查对象主要是地方金融企业(含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另外还有6家保险公司,共计44家金融企业。
据悉,本次检查将历时5个月,预计今年10月中旬结束。检查的重点是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执行情况及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情况。
根据《办法》,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分为行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
《办法》还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进行了比例约束。
根据《办法》,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从事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40%,从事非银行业务的最高不得超过50%。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较易产生财务问题的抵债资产和不良资产,《办法》同时做出了规定。
地方金融企业接收的用以抵债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应组织拍卖变现;确需自用的,应视同于新购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购建审批手续。
地方金融企业处置抵债资产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处置抵债资产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