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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化腾:互联网发展需要“护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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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战略管理 时间: 2011-01-18 来源:《中国企业家》

关键字:不正当竞争 职业经理人 安全

2010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罔顾法律、甚至背弃商业道德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事件不断发生。既然深圳要以科技发展为推动力,更应该在法制法规方面为整个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

  2010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罔顾法律、甚至背弃商业道德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事件不断发生。既然深圳要以科技发展为推动力,更应该在法制法规方面为整个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编者按:

  据《南方 日报》、《深圳晚报》报道,1月16日下午,在深圳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南山代表团的讨论中,腾讯公司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化腾作了6分钟的发言,主要围绕信息安全问题发表了看法。报道称,马化腾在会上提到不久前引发多方关注的“3Q大战”,并透露了部分内幕。

  马化腾表示,从“3Q大战”中难以找到“劝架方”,到国内互联网行业存在已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种事件以及现况背后表明,国内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要及时、完善的法律制度,否则将影响新兴高科技的发展。

  以下为马化腾观点摘要。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各种网络的不断融合,网络信息的安全也越来越受到挑战,网络环境下的各种非法行为层出不穷,利用新环境下法律的空白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种类也在不断翻新。自2004年以来,侵入他人网络,实施破坏、窃取信息、远程控制等行为经常出现。同时,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诈骗等非法行为也屡见不鲜。

  现有的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定较早,已经很长时间没有经过修订,例如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社会和技术的发展。

  从2006年开始即有包括百度、yahoo、金山等厂商在内的企业通过法律手段制止奇虎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虽然屡屡败诉,但个案的赔偿额鲜有超过50万元的情形。然而,通过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奇虎公司不但达到了有效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而且其市场份额也得以急剧扩大、年收入也在以千万计地迅速增长。奇虎公司的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显然不成比例。

  而且,根据目前三网融合的技术发展趋势,网络的概念已不局限于计算机网络,如广播电视网、通信网等也在日益发展。但是法律的规定还只是限于计算机网络的范围,有些过于狭窄。网络时代的来临,利用网络高新技术手段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现象层出不穷,侵权形式也多种多样,由于很多技术是在法律制定之后的数年间才产生和发展的,法律法规有必要适时修订,进而适应社会生活对法律的要求。

  2010年以来,我国互联网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罔顾法律、甚至背弃商业道德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的事件不断发生。对比以往的不正当竞争事件,2010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如恶性竞争手段常态化趋势;恶性竞争手段变得隐蔽;新技术被用于恶性竞争。

  2010年9月,奇虎公司指责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讯公司”)QQ安全模块“窥私”以及由此引发3Q大战公共事件。(在此后)持续长达1个月的时间里,没有任何相关政府部门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管。同时,对于网络信息安全保护,行业主要机构应该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如通讯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商。但现有的立法中,对哪些机构、应承担何种职责,都没有明确的描述。

  值得关注的是,非互联网产业企业也利用网络进行不正当竞争。现有法律制度无法跟上社会的发展,新型的侵权行为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相关制度的缺失致使政府监管缺位,规范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难以适应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亟待进行完善。

  (对于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运行等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有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对利用网络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通过网络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将影响到新兴高科技的发展。既然深圳要以科技发展为推动力,更应该在法制法规方面为整个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据《南方日报》、《深圳晚报》报道,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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