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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落人“虚假招聘”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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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5-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王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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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正值求职旺季,心急火燎找工作的大学生开始四处奔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单独惩罚这类欺骗行为,但是我们可以借助于不同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惩罚其相关行为。

公开招聘是幌子,急需“苦力”才是真—

  阳春三月,正值求职旺季,心急火燎找工作的大学生开始四处奔波。尽管“先实习后签约”已成必经之路,可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当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又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这种招聘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很容易一不留神钻进了用人单位设计的圈套,不但白白给用人单位贡献了自己的脑力和体力,丧失了其他的就业机会,而且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对此,有关职业顾问与法律专家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要调整好心态,谨慎入职,同时要保留证据以备今后维权所用。

  ●案例重现:公开招聘走形式,骗取免费劳动力才是真

  北京某学校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各大招聘网站上发布信息,征集档案管理员、行政管理员等文职岗位,吸引了很多应届生跃跃欲试。该中学称要先考核后择优,让应聘者分别实习两周,据了解当初被录用实习的学生最后全部被辞退了。

  笔者后来调查得知,其实该校早已有内定人选,公开招聘只是走个形式,加之好多杂务没人做,校方就瞄准了让大学生当免费“苦力”。一位“受害”的同学向笔者抱怨说:“当时我去学校面试,对方让我先实习,把学校库房的杂物清理干净,然后又整理积攒了几年的档案。为了得到这份工作我非常卖力,每天早出晚归,不敢出一丝差错,整整干了一个多月,最后校方以高考成绩低为借口把我撵走了。一直以为,像学校这么好的事业单位招聘不可能存在暗箱操作等欺骗行为,真没想到也这么做!”

  据了解,除了名为招聘、实为内定的现象外,还有一些单位借着招聘名义,实际上是在骗取免费的劳动力。像所谓的调适员、助理、文秘等工作,其实干的却是杂务重工的活儿,没有任何专业技术可言。

  ●律师分析:虚假招聘钻的是法律漏洞

  对此,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分析指出,这所学校的招聘行为显然是违法的。这类行为不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更违反了公开招聘中的公开原则。这类行为,侵害的不仅是应聘者的自身利益,而且还扰乱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严重侵害了国家、劳动力管理部门和劳动力市场的公信力。

  笔者翻阅了《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发现这其中没有实习的概念,只有试用期的规定。国家在法律中设置试用期,就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有一个选择权,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聘用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辞职。而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却借此设置所谓的实习期,企图获得免费的劳动力。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对此表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些非法企业口中的“实习期”实际上就是试用期。从这一点来讲,“零月薪”是违法的,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专家支招:调整心态、谨慎入职、保留证据以备维权是关键

  目前存在的就业不公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招聘秩序,更让毕业在即的大学生白白浪费时间和精力。谈及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职业顾问和法律专家们也给大学生们支了些招。

  智联招聘高级职业顾问陈曦认为,作为求职者处于弱势地位,一旦被企业以某种诱惑或合同钳制住十分被动。因此,在确定去某单位之前,最好先四处搜集信息,如找到该公司的员工打听消息,询问那里的工作情况;或在百度上查找单位方面的信息,看看是否有被投诉等负面消息。如果已经去了某家单位,更应该主动多和单位同事交流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头”。

  前程无忧市场部经理王剑提醒大家,求职时不要过于贬低自己的价值。虽然目前零月薪已成为不少大学生的求职心态,但其做法其实并不可取。凭着劳动拿薪水,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最好不要将身价贬值到零。面试前,可以提前探查企业的办公室环境与工作状态,看出一些端倪;如果已经在实习中,就要留意周围的变化。有时候从单位的气氛、员工的态度和领导的语气中也许可以感受到自己的地位,如果看着听着都不靠谱,就提早放弃为妙。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任亚刚律师表示,虽然目前没有一部法律单独惩罚这类欺骗行为,但是我们可以借助于不同的法律有针对性地惩罚其相关行为。同时任亚刚律师指出:“虚假招聘现象的解决或者减少,仅仅靠大学生和应聘者的努力是很难解决的,国家劳动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成为规范和惩戒这类行为的主体,并且全国人大应当把惩罚这类行为写进相关的法律中,才能使管理部门或者司法部门规范的时候有法可依。”

  文/王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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