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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股票期权不能“画饼充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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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5-18 来源:凤凰网 作者:韦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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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职场人在入职时,企业会承诺获得种种待遇,如时下不少公司就将股票期权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和福利。(2)被授予期权的性质  授予期权单位的股票性质,是否为已发行上市公司;员工所持期权的来源、期权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应予明确;

  有些职场人在入职时,企业会承诺获得种种待遇,如时下不少公司就将股票期权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激励和福利。然而,有些员工因为求个人发展最终另谋他职,而原东家也因此冻结了员工的股票期权。殊不知,这样的做法也会侵犯员工的权益,给公司遭致官司。记者日前采访了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毅冰律师,解读企业在承诺员工股票期权奖励时的注意事项。

  案例

  离职后股票期权却被冻结

  王某于1996年1月23日入职某跨国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累计为该公司供职15年。双方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是2007年6月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供职期间,该公司于2000年至2002年先后四次授予王某该公司在海外市场上市的股票期权,总计1200股;公司向王某颁发了由某全球著名证券公司出具带防伪标识的《股票期权凭证》,王某在该证券公司网站上输入自己的个人信息即可看到该股票期权的实时状态。按2010年该跨国公司海外市场市价测算,该股票期权当时合计市值约为2万美元。

  因个人原因,王某于2010年4月至该公司人力资源处办理离职手续。但离职后王某于2010年5月查询某证券网站时发现该股票期权已经不能行权交易,数日后该股票期权信息被删除。为此,王某多次向该公司提出兑现股票期权请求,但一直未得到任何正面答复。

  为此,王某以该公司拒绝兑现股票期权权益导致王某无法取得报酬为由,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公司给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是“劳动报酬”还是“股票期权合约”?

  贾毅冰指出,所谓“股票期权”是指在满足公司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即行权价格),认购约定数量的公司股票的一种权利。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授予行为,给予公司员工特定的权利而不是强加一种义务。“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最初设计是为调动公司管理层的积极性,使管理层与股东利益趋同而设计的。

  案例中王某并非该公司的任何管理人员,他在被授予该跨国公司股票期权时唯一前提条件是为该公司服务五年以上,没有重大过错;且王某被授予股票期权未同公司签订任何合同也未被要求支付任何价款,实际是免费赠与期权。同时王某的劳动合同是与某跨国公司的上海分公司签订的,而他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则是该跨国公司海外上市的股票期权。王某离职前,他的股票期权已经可以行权,若行权则可以获得相应价值。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王某所获得的股票期权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劳动报酬。即所授予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时该公司股价超过其被授予期权时的价格,王某即可获得差额部分的报酬。

  既然王某的股票期权属于劳动报酬,该跨国公司就应依照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劳动者要求的情况下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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