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红十字会携手闯市场,用慈善为商业“背书”,在某些企业那里,俨然成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而商红会则是这个利益链条的上层推手
继2008年汶川地震救灾后,郭美美炫富门令全国亿万网民对中国红十字会再次投下不信任票。
这种不信任指向两个方面:一是红十字会在公众捐款捐物使用上长期不公开不透明,而正是这种不公开不透明滋生了种种违规滥用的情况;二是红十字会在一些公益慈善项目上与企业紧密合作,存在慈善与商业界限不清、权责不明、监管缺位的先天痼疾,使得“以慈善为名,行商业之实”成为现实存在。有的合作企业甚至将此当作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
对于第一种情况,只要红十字会能够公开透明账目,做到善款善用并非难事。而对于第二种情况,仅仅公开透明还不够: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公益组织与商业机构合作的权利界限做出明确的区隔,而这个“盲区”就成为某些商业机构借助红十字会的关系“浑水摸鱼”的禁脔。
郭美美事件爆发后,一批与红十字会有合作关系的商业机构浮出水面,天略公司、王鼎公司、中红博爱、心动传媒、中基传播等等。而其中大部分企业都直接与中国红十字会下设的二级组织—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商红会)直接发生关系。吊诡的是,有些商业机构负责人甚至在商红会兼职。比如,商红会副秘书长李庆一便是王鼎公司的副总经理。这些商业机构是如何与商红会合作的?在合作中,慈善与商业又分别居于何等位置?最关键的,是商业为慈善助力,还是慈善在为商业效劳?
6月30日,根据网友提供的线索,《中国企业家》发现号称“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唯一指定产品的“眼康近视治疗仪”,正由西安一家叫瑞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网上公开“招商加盟”。
随后,记者在陕西、北京两地,深入调查了“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项目的运作情况,一个贴着“红十字”标签、“慈善+商业”的“独特商业模式”渐次浮出水面。
西安青年路147号。含光现代城的一层,“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的牌匾赫然醒目。门两侧的墙上,分别挂了一些其它机构的名字,其中之一,便是“西安瑞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医疗)。
记者在前期调查发现,截至目前瑞安医疗并无自己的网站,在疑似“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项目的官方网站上,点开“招商加盟”一栏,里面的“眼康—可调式双目治疗仪陕西省地市级区县级代理加盟方案”赫然写着,加盟费:地市级40万、县区级10万,且“加盟合同一旦签订,加盟单位即为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会员单位”。该招商方案的落款是“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陕西)”和“西安瑞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看来,“红”(救助)与“商”(招商)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慈善与商业如此深密结合,引起了我们强烈的好奇。
7月1日,记者随某申请加盟的商家暗访了这家“救助基地”。该店面不算小,足有近200平方米。店里陈设的设备和桌椅满满当当,有七八台液晶电脑,一台大的液晶电视,验光机,焦度仪,当然,在靠墙一厕的柜橱里,还陈列着数十台眼康治疗仪。
时间是上午十点多,店里人不多,除了三四个工作人员外,还有四五个学生和家长。有的在登记,有的在测视力,有的则戴着“眼康治疗仪”在玩电脑。记者与其中的学生随机聊了一下,发现这个店确实是在提供免费近视矫治,免费治疗期为一个月。据说效果还不错。
从初步的所听所闻判断,这似乎是一个蛮正规的“救助基地”。
得知我们是为加盟的事宜而来,该店的负责人曹珊将我们让进了里屋。里屋就比较狭仄了。有一张办公桌,桌后是一把老板椅;桌前靠墙摆着两个沙发。我们坐在沙发上,曹珊搬了把椅子坐在我们面前,对谈。
从我们身后墙上悬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载示的内容看,这里便是西安瑞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闵建新,“企业负责人”为曹珊。记者随后获得的其它文件显示,闵建新是瑞安医疗第一大股东、总经理,而曹珊的正式身份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据曹珊称,瑞安医疗是“眼康治疗仪”在陕西的总代理;后者也是目前瑞安医疗代理销售的唯一主营产品,而他们目前开展起来的唯一“业务”就是运作该“救助基地”。“我们这个基地已经运作两年了。”她说。“因为基地是公益项目,所以这两年我们公司是纯投入。不说人工水电,光房租每月就是1万多块。”
说到这,曹珊看出了我们的狐疑:你们要是不赚钱,凭什么邀请我们“加盟”?
“我们当然是要赚钱的。”曹珊肯定地说,“之所以前期投入这么多时间和金钱,就是为了得到患者的认可,树立市场口碑。”
事实上,在瑞安医疗做“救助基地”的过程中,已经实现了一定的销售业绩。“上个月,我们卖了三四十台吧。”曹珊透露。不过,她强调,免费治疗与产品销售是不挂钩的。“如果有学生家长觉得产品使用效果好,向我们提出购买需求,我们就卖给他。”
很显然,这就是我们在街头、公园、药店、社区等地方常见的“体验式营销”,所不同的是,它穿戴着“红十字救助工程”的华丽外衣。
再看看这个由郑州科瑞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所谓获得国家两大专利的“眼康治疗仪”。瑞安医疗相关网站标售的该产品价格是2850元,价格不菲。我们看了一下这个有点像“游泳镜”的产品,镜架子不用说了,核心的部件就是一组光学镜片,这么简单的产品,能值这么多钱?
据曹珊称,2850元是标价,一般要买的家长都会要求打折,“我们就2350元卖给他们。”这500元的差价,“我们就说是红十字会救助基金的补贴。”曹珊也承认,这仅仅是一个“说法”而已,所谓“补贴”并不存在。
“加盟商要拿货的话,多少钱?”我们问。
“这个目前没完全确定,还不能告诉你们。我只能说,这里面价差非常大。”曹珊答道。
即便利润空间极为丰厚,但如果瑞安医疗仅止于通过“免费救助体验”,暗渡陈仓式地销售,那也只好做成一家慈善机构了。
这,当然不是一家代理销售医疗器械公司成立的初衷。
以“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的名头“招商加盟”正是瑞安医疗下一步大举敛财的重要手段。
根据网上披露的“加盟方案”,成为地市级加盟商,需要缴纳40万元的加盟费和保证金。而且加盟商必须完成:第一年2000台、第二年8000台、第三年15000台的销售指标,如果三年后累计未完成总的销售任务(25000台),则由总代扣除20万元的保证金。
“加盟合同正式签订后,省代公司一次性提供眼康双目可调式治疗仪50台,50英寸等离子彩色电视机1台,台式电脑4台,验光机1台,焦度仪1台,插片箱1套。”据曹珊介绍,这些设施正是用来装备地区级“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的。
“一年2000台,三年25000台,是不是太多了?”同行的加盟商叫苦。以西安这个救助基地的情况看,两年救助1500人,即使都变成买家,每年平均也才销750台。三年后,20万的保证金岂不是肉包子打狗了?
“首先是我们产品质量好,有疗效,你们也看到了;其次我们还没有大规模推广。现在孩子都放暑假了,我们打算开学后就进学校宣传,用红十字视力关爱工程项目的名义开展防治近视知识培训和讲座,西安这么多学校这么多孩子,市场潜力很大。一旦进入学校,一年卖2000台仪器,你觉得还算多吗?”面对我们的疑虑,曹珊反问。
与红十字会携手闯市场,用慈善为商业“背书”,曹珊将之称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
没错,这正是一个“慈善”与“商业”混搭交融的项目。而作为项目发起方的商红会,究竟扮演了什么角色呢?
在瑞安医疗提供的一份眼康产品宣传单上,记者注意到下面赫然印着“陕西省红十字会”的监督电话。循着这个线索,记者随后来到位于西安未央路的陕西省红十字会。
陕西红会事业发展部的张喜民部长接待了我们。张部长表示监督电话属实。不过,“他们是今年初才把材料报到我们这的。”根据工商登记资料,瑞安医疗在2011年3月才完成注册。
据张部长回忆,2010年下半年,就有会里的同志注意到在青年路有这么一个使用“红十字标志”的地方。“当时不明白是怎么回事,等到材料报来才知道。”
“这个项目是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批准的,商红会属于红会系统,当然可以使用红十字的标志。人家是行业分会,跟我们省的分会属于平行机构。他们批的,跟咱这没啥关系,我们咋管得着?”张部长举着一叠文件给记者看。
既然没啥关系,为何陕西红会还要“监督”一下?“因为商红会在省里没有分支机构,所以在省内开展活动的话理应得到陕西红会的认可。”张部长说。这一表述恰与瑞安医疗下一步准备在学校搞大规模宣传推广活动以及“招商加盟”计划合拍。
不过张部长强调,陕西红会的角色仅仅就是监督,“没有谋取任何的利益”。
“我们不可能跟任何商业组织有经济利益上的往来,这也违背了红十字会章程,我们只是政府的一个助手,帮助政府实施救助和赈灾的义务。”但是他也感叹“红十字会”发展的艰难,“任何一个组织都需要自我发展,红十字会除了大灾时有大量捐款,平时收到的捐助非常少,所以必要时也需要开展一些活动,甚至跟公司合作,否则红会的发展会陷入停滞。”至于商红会与眼康治疗仪这种合作模式,张部长觉得,“也不能完全否认其意义,毕竟企业是为红十字会在做事情,尽到了一部分救助的义务。”但慈善跟商业的界限在哪里?张部长认为“很难说清楚”。
在界限模糊的情况下,红会监督的内容是什么?张部长表示,“陕西省红十字会对该项目只是监督它是否存在救助行为的事实,没有监督其后续商业活动的权利。他们怎么运作的,我们也搞不懂。因此,这家公司利用红十字会名义开展的一系列商业活动,与省红十字会没有任何关系。说白了,赚了赔了,都是公司行为。”
在陕西省红十字会,记者还见到了该会秘书长。“陕西省红十字会自己运作的公益项目中从来没有这种模式。”据秘书长介绍,“一般来讲,企业给我们做了捐助,也希望落一个好名声。我们就帮助企业做些宣传。这是比较常见的,也合情合理。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在于,有些企业在捐助活动过了很长时间后,还在使用当时有红十字会内容的材料做企业产品宣传。对这种情况我们是要加以制止的,但是往往防不胜防。”
眼康项目的运作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红十字会法》关于“禁止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第18条规定,“红十字标志不得用于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而这种滥用的始作俑者就是商红会:一个创立十年却至今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机构”,一个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机构”,却拥有下发红头文件、批准红十字标志使用并将其商业化运作的权力,且不受任何机构监管,着实令人胆寒。
和商红会相唱和的还有一家叫“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关工委)教育发展中心学校教育研究办公室”的机构,早在2009年8月,双方就几乎同时向“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发出了对眼康治疗仪的推荐函。其中,商红会在其推荐函中明示:特指定该产品(眼康治疗仪)为“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专用产品。
将近两年的铺垫蛰伏,才吹响大举进军市场的号角,让人不得不佩服策划者的忍耐力。
而让人最感兴趣的问题是,商红会或者红十字会在其中是否有牟利行为?
由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发起的“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目前在北京、陕西、山西、山东等地设立了十几处救助基地。记者以加盟商的身份电话采访了眼康山东总代理。
“现在加盟眼康这个项目要求比较高,第一你要有一个比较大的店面;第二你必须要跟红十字会和关工委合作,要拿出比较多的钱,给红十字会一些费用来买这个证书和牌匾;第三要求下面的加盟商必须要买一台瑞风商务车,在车体上要标有红十字会广告在市内做宣传。”眼康治疗仪山东总代理商马先生跟记者透露了惊人内幕。
该人士还表示,给红十字会的“牌照费”根据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我们现在做的比较好的是山西太原还有北京这几个地方,他们一个店用于买牌照的费用就是好几十万。”而类似菏泽这样的三线城市,“牌照费可能两万左右。”如果不买“牌照”和“证书”,无法取得红十字会的授权,不能挂“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救助基地”的牌匾。而如果不使用“红十字会”的标志和资源,一个店的加盟费用会减少大半。
至于“牌照费”到底是交给了谁,马先生语焉不详,只是透露上交给了当地红十字会。因为商红会在北京之外的各地区并无分支机构,上交给地方红十字会就成为了唯一可能的选择。
高昂的牌照费并没有阻挡加盟商的热情,据马先生称,最近山东刚刚召开“眼康”项目周年庆典,有将近300人前来参加,当场达成项目加盟意向的有24家,还有不少商家表示出了浓厚的兴趣。
“首先我们这个产品利润很高。”马先生透露,“二级代理商拿货价是800元一套,零售价2850,相当于三折。”另外最重要的是“这个市场好,青少年近视人群庞大,而且有红十字会和关工委的授权,有垄断资源。”
7月6日,记者进一步探访位于北京光华路的又一“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与西安的店不同,该店隐匿在办公楼里,平时大门紧闭,没有任何公司的明显标志,进门的显眼处则悬挂着“商业系统红十字会”颁发的“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工程救助基地”牌匾,以及“红十字会章程”和红十字会“人道、博爱、奉献”的宣传标语,这里的员工也自称是“红十字会”人员。乍一看,根本看不出来这其实是一家商业机构,而容易误解为红十字会的某个分支。
据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就是眼康治疗仪生产厂家、郑州科瑞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在北京地区的总代理商,北京一共有三家加盟店,分别位于大兴、白广路和光华路,均以“红十字青少年视力关爱救助基地”的名义运营。记者提出了加盟的问题,工作人员让记者去联系他们负责人郜总。
郜先生在电话中称,他们就是科瑞公司的,眼康就是他们运作的产品。科瑞公司计划9月份在央视大力推广该产品,届时会有新的加盟方案出台。谈到加盟商与红会的关系,郜先生说,“你可以用红十字会的牌子,也可以不用。用的话你就要投入场地设施建救助基地,不用的话你就想别的办法做市场推广。”至于山东代理商说到的“牌照费”,郜先生表示未有耳闻。他推测,可能是加入商红会交的“会员费”。
加盟费、牌照费、会员费,一个产品,三地的代理商三个说法。不管是什么费,显而易见的是,对于想加盟代理该产品的商家而言,“染红”并不是免费的午餐。而“染红”所能带来的市场便利大家也都心照不宣。
就在记者7月1日在西安采访的当天晚上,中国红十字会发表声明—鉴于媒体对于商红会运作方式存在问题提出质疑,“暂停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一切活动”。并邀请审计机构对商红会成立以来的账目进行审计。
商红会到底有没有通过和企业进行商业合作牟取利益?如果有,企业的回报又是如何使用的?也许只有等到审计机构查账完毕才能搞清楚了。
无论何种情况,商红会的行为都不可避免地陷入悖论:如果向合作企业收取了费用,就涉嫌违规“出卖”红十字标志;如果没有向合作企业收费,那么企业借助红十字名义谋取巨大商业利益,试问,谁可容忍?
“800元的进价,卖2850元,这个价格太暴利了。”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第三部门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家良教授得知这个获利比例感到非常惊讶,“红十字会是要监管其商业合作方价格是否适当的。公益组织结合商业并非不允许,但要有公益的底线。获取暴利显然是不符合其精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