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目前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只有3个,尚缺乏系统性的解释以弥补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概念模糊或者过于笼统,最高法和证监会加强协作,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是解决企业危机的当务之急
【《中国企业家》网站专稿】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日在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透露,最高法院正在加紧制订破产法系统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当前还存在的一些问题。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同时表示,银监会已经制定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此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在两年来的实际运用中,特别对于国际金融危机下呈增长态势的企业破产案件,记者从受理此类案件的相关律师处得知,他们更多的依靠当地法院的自由裁量,抑或参考甚至照搬人民法院办案手册中类似案件的裁决方式,不能覆盖所有类型的案件,例如对于并购重组,仅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没有为第三方的介入如新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和准入条件设立任何规定。
奚晓明表示,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正确审理破产案件有利于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于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障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关涉监管机构审批程序和法院司法裁定权,鉴于目前关于破产法的司法解释只有3个,尚缺乏系统性的解释以弥补法律条文在实际操作中的概念模糊或者过于笼统,最高法和证监会加强协作,以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是解决企业危机的当务之急。
奚晓明表示,以下三个方面是法院在审判破产案件实践中关注的焦点。第一,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绝大多数破产案件是利用破产程序进行重整,其中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经营模式的选择、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商业运作内容,法院应当注意吸收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参加。
第二,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问题。
第三,很多上市公司并不是以破产死亡为目的,而是以破产重整为目的,重整会涉及诸如新的股东(战略投资者)市场准入等问题,抽象出来就是行政审批程序和法院的司法裁定的衔接问题。对于此问题,最高法院正在与证监会进行协商,已经初步达成共识。
《破产法》在颁布时对于金融机构的破产事宜也做了首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论坛上对此表示,在现实操作中同样面临困难,比如存款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由于目前二者的缺失,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很难单独处理。
据蔡鄂生透露,银监会已经制定出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初稿,由于银行破产会产生很大系统风险,涉及司法权和行政监管权、行政接管和司法破产重整以及与存款保险制度衔接的关系问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的制定还需要在实践当中去摸索,通过实践的发展使这部法规尽早出台。
蔡鄂生表示,银监会在受托起草条例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破产预防原则,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保证不破,但是也要尽量避免破产;第二,稳定原则,稳定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比较难,特别是对于可能引起的系统风险的考量和对待;第三,成本最小化原则;第四,损失的合理分担,而对于财产权的划分则是根本问题之一。
注:《中国企业家》网站专稿,未经授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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