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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办法暂行条例解读

标签:养老保险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夏县明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实行了全国“漫游”,这对于我国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具有重大的意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宣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划定参保人不得退保。在这个“暂行办法”中,最受关注的内容有两点:一是单位缴费的转移基数,二是今后将不再答应退保。对于前一个问题,人保部已经做出解释,“确定适当的单位缴费资金转移量,是为了平衡转出地和转入地的基金关系,对就业参保职员本人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核定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参保职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单位缴费部门资金在各地区之间的转移多寡没有直接关系,社保跨地区转移不会损害个人参保利益。同时,根据暂行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  包含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其基础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伴随转移。这次随着新政策的实行, 还会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 以后大家查询或转移自己的养老保险可就方便多了。
 
三笔账退保不划算

按照新办法规定,中途退保并不划算。举个简单例子,如果每月挣1000元,按照现在规定的缴费比例,个人要缴8%,也就是说月缴80元,一年共缴960元。年年参保、年年退保的话,即使工作了15年,一共缴了1.44万元,也只能退回这么多钱。

如果按照不退保的权益计算,可能会有三笔账。第一笔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即15年后,不光这1.44万元归个人,而且每年都有新的利息计算进去。第二笔账是基础养老金。如果当地的平均工资或者单位缴费平均工资是2000元,而单位是按照参保人工资1000元的20%来缴纳月养老保险费,15年共缴3.6万元。这笔钱不会计到个人账户,但是形成了养老保险的权益。第一笔账和第二笔加起来每月可领到近330元。第三笔账:参保人的标准是终生支付的,而且政府还建立养老金的调整机制,我国已经连续六年六次调整养老金待遇。

转移不影响个人权益

按照原来的办法,养老保险跨地区转移就业时只转移个人账户的资金,也就是个人的缴费部分,而新的办法规定,从今年起,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部分。

该办法公布后,很多人都提出疑问:单位给参保人缴费20%,但在转移时只转12%,这是不是等于个人的权益受损?

有管理高层人士解释,这样做是因为在地区之间有一个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转出地只转个人缴费,不转移单位缴费,那么转入地将来要承担给这些人支付养老金的责任,资金上肯定就会发生短缺;反之,如果把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转移,转出地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就会不平衡。对个人来讲,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算。这是因为个人养老金是根据本人缴费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的资金转移没有直接的关系。

领取执行“户籍地优先”

不同地方参保后,退休以后养老保险金在哪个地方领取,这也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对于这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里,对各种情况都分别作了规定。

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就是所谓的“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举例来说,如果张先生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么张先生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张先生缴费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待遇领取地;如果张先生有多个缴费满10年的地方,就按张先生最后一个满10年的地方来确定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张先生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10年,那就把其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他的户籍地,由其户籍地来给张先生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人保部承诺:“就是一定要让缴费满了15年,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都有一个明确的地方可以领取养老金。不至于造成各个地方相互推诿扯皮,最后劳动者没有地方可以领取待遇的局面。”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适用范围: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 不包括退休人员

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退休人员已经确认了养老金的领取地和领取标准,没有必要再把关系转移到另外一个地方。他说,现在城镇化的速度在加快,人口结构的变化、人员跨地区流动也变成了正常的现象。为了方便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现在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

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关系接续

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养老保险转移4步骤

首先是取得凭证。当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一定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张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是三项:一是个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的月数;三是在本地参保期间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是多少。第二步是打电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事务也可以通过这个电话进行联系、核对。第三步是办手续。流动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向新的就业地提出接续申请,其他的事情就由当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 第四步是转移资金,除了转关系之外,要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资金,还有企业、单位缴费规定比例的资金转移到新的就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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