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BNET 商学院 作者:尹轶男
——专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有了标准,这些国家与消费者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又是由谁来定?由哪些方面的人会参与其中?又是由谁来监督执行?面对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中国未来越来越多地与国外接轨,全球市场的统一,中国在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方面究竟该做哪些切实有效的工作才能与时俱进?带着这些问题,BNET商学院记者采访了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先生。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
国家标准的制定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标准化主管机构批准发布,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邱宝昌指出,目前,国家与消费者相关的标准和法律法规是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务院有专门的标准化委员会负责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的标准原来是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现在是由国家卫生部门来统一制定。国家标准分为两种,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强制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是禁止生产与销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必须要执行的。推荐标准是鼓励企业实施推荐标准,但它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国家标准是要求是最低的,就是鼓励企业要制定高于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条达标线,可以高一点、可以低一点,所以说标准分几种,有的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有的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有的是其他的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有的是地方制定的地方标准,还有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因为标准的不同,所以制定的单位也不同。这些标准是由行业专家、协会专家、企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参与定制中。
国家标准的监管
有了标准,那么这些标准和法律法规又是由谁来监督执行?邱宝昌谈到,在生产领域就是质检部门来监督执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允许出产,质检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将按照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生产领域,生产的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奶制品、所有的儿童玩具都有标准,其标准的归口就是在我们国家在质检总局。所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不符合国家标准都是由质监部门来检测和监管的。目前,我国与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很多种,很多法律都是与消费者有关的,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企业责任法等等法律法规当中都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的是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例如消法。至于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我们国家规定一般在五年之内就要重新进行修订。例如食品安全法、反垄断法、侵权责任法都是最近几年制定的。
高标准何时能与时俱进
食品安全一直是民众关注的问题,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依旧频频出现,我们消费者也越来越失望。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的频繁发生使很多消费者对食品产生一种恐惧,似乎吃什么都感觉到不安全。从苏丹红事件、三聚氰氨、瘦肉精、地沟油流向餐桌、毒豆芽等等,食品安全确实令人堪忧。那么,让消费者常常感觉不安全是因为法律法规、标准等不完善,还是因为执法力度不严,或者维权成本太高?邱宝昌表示:“我们现在看到的是法律不断的完善,执法力度是在不断的增强,消费者权益也是在不断的提高,但是确实也存在着食品安全还有待于提高,食品安全还有待于加强。现在我们一谈食品安全都说美国的好,但是在近百年前,美国的食品安全比中国现在还要糟糕。屠宰场的状况非常的脏乱差,不卫生。把老鼠肉灌倒火腿肠里边混在一起加工,震动了朝野上下,当时的总统派人去调查,最后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FDI各方面的治理,美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是达到了一定的水准,但也不敢保证最安全,问题也有,包括欧洲出现的疯牛病等等问题,所以,中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足为怪,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法律法规的完善、执法的严格、司法的公正,更需要形成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更是诚信经济。在食品安全上,企业的诚信度极其重要。包括消费者的维权,大众传媒求实客观的披露、监督。所以,只有通过全国的共同努力,我们的食品、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完善。”
面对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中国未来越来越多地与国外接轨,全球市场的统一,中国在消费者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方面应该开始做哪些切实有效的工作才能与时俱进?邱宝昌谈到:“我上个月我刚刚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加了《消法》修改座谈会,可以说对其修改指日可待。我特别提出了不特定主体的起诉问题以及消费者的后悔权问题。包括维权成本的降低,小额仲裁等等问题。中国现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根据中国自己现在这十几年来消法出台以后,鉴于以前的情况以及互联网的发展也提出了符合我们现在的一些修订,同时也借鉴国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当中一些有益的的做法,我相信我们的法律法规会不断的完善。虽然不可能一天就修订到完美无缺,这是很不现实的,太理想主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