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尹轶男
美国公司在华行贿案件近期频频浮现,美CCI公司近日承认贿赂中石油、中海油等中国企业人员,涉案的公司已经有9家之多。比如此前的沃尔玛案、朗讯案和西门子案等等。看到这样的报道,中国公众立刻会产生一系列疑问:为什么美国公司在美国国内不敢行贿,在中国却大胆行贿?
人们通常认为,跨国公司的经营是比较规范的,虽然在其本国及其他国家也有行贿活动,而跨国公司在中国行贿的程度、范围要严重得多。为什么在国内比较老实的跨国公司到了中国却大肆行贿?原因并不复杂:中国的商业环境与法治健全国家完全不同,在这样的环境中,行贿几乎是公认的非正式规则。
包括美国企业在内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行贿对象不外乎两类:一类是行贿政府相关部门,制造权力腐败案件;另一类是行贿商业交易伙伴,构成商业贿赂案件。
在中国,企业贿赂政府相关官员可谓司空见惯,最先、最多进行这种行贿活动的,当然是本土企业。中国的市场化虽然已经进行了30多年,但政府控制、管理、管制经济活动的权力依然广泛而强大。企业要从事正常的经济活动,必然有求于政府。另一方面,政府官员那么巨大的权力又未得到仔细界定,其权力行使过程也未受有效控制,权力行使带有极大随意性。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倾向于行贿官员,官员则对贿赂来者不拒。只不过,行贿有的比较轻微,只是吃吃饭、送条烟;有的则十分严重,比如送百万现金;更进一步,商人与官员之间偶然的行贿-受贿关系,会演变成比较稳定的利益同盟,建立起常态化的利益输送渠道。
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后也很快发现,在中国,政府才是真正的老板。企业要获得市场准入,拿到订单,获得资源,实现扩张,必须借助权力。在这方面,港台企业既有人和之便,更有在本地的经验,因而,率先与官员建立起利益关系。生活于政府管制权力同样较大的日韩企业随之跟进,最后,欧美企业也意识到与官员建立密切关系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跨国公司行贿中国本土企业,则是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所决定的,只不过在中国表现得较为严重。现代企业公司的基本特征是投资者与经营者分离,投资人的权益与经营者的权益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企业的实际经营者完全可能为了自己的短期业绩和收益而置公司的长远利益于不顾。这是像安然之类的当代诸多大公司经营失败的制度根源,甚至可能是金融动荡的根源之一。同样是这一制度安排,让商业贿赂具有可能。
中国特殊的公司形态则使这一问题变得十分严重。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中国企业多是国有企业,而美国《海外腐败行为法案》所针对的也只是此类国有企业。这类企业虽然经过了改制,但其基本架构及企业文化并无根本变化。一般公司所存在的投资者、经营者分离问题在国有企业有极端表现:如一般经济学理论早已揭示的国有企业存在投资者缺位问题。投资者根本不进行在场监管,公司几乎完全被管理层控制。他们可以很便利地为了私人利益而牺牲公司长远利益。因而中国始终存在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问题,接受商业伙伴的贿赂而牺牲公司利益,不过是此种行为逻辑的自然延续而已。
应当说,跨国公司行贿政府官员或国有企业高级管理层,初期容有迫不得已之处。一旦他们发现甜头,就可能将行贿活动常态化,作为其在华经营的基本策略。这种“地方性知识”也会在跨国企业群体中传播,各家企业相互模仿,从而使行贿活动泛滥。而他们行贿官员或国有企业管理层的活动,又可享有很多技术上的便利。比如,可以“考察”为名安排官员到国外免费旅游,资助官员的孩子去国外留学,通过境外账户进行交易等。也因此,在行贿官员方面,欧美企业大有后来居上之势,其做法更为隐蔽,也更有技巧。
我们采访到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莫世健院长,他认为国内企业在海外贿赂案件的频频发生反映了一个跨国公司面对的普遍问题。实际上不少人在网上就此讨论跨国公司责任问题。我们自己也注意到,有报道讲中国公司在海外也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包括行贿等。但是中国法律没有明确的针对在海外的中国跨国公司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现有的国内法律可能不适用于海外行贿行为。他认为在这方面规定还要更加明确,例如说制定类似美国的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的法律。另外还可以参考还有一些现行地方性公约和欧盟在这方面的实践等。国内企业在海外涉及贿赂案件的频频发生也反映了立法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