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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at American Business Model

实施实名制须有配套的法律法规

标签:实名制 来源:BNET商业英才网 作者:夏县明

2010年春运,我国在广州等城市试点了火车票实名制。日前,工信部宣布从2010年4月起,我国将逐步实施手机、网络实名制。实名制在我国逐渐成为一种常态。

今年春运期间,在广州等城市试行实名制以来,手机、网络业开始实施实名制。如今,实名制可以说被炒得沸沸扬扬。笔者认为,要使实名制真正发挥利民的效果,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

在实名制下,用户的身份证和真实姓名公开了,这就给有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窃取被人的隐私去交易谋利。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保护隐私权的法规,若出现隐私权被交易谋利的情况,应该按照利益的倍数进行重重处罚。这样才能给不法分子威慑力。

国内的有些黄色网站从被发现到被取缔时间长达一个月。而在这一个月里,网站的盈利颇丰,相对于罚金的缴纳来说绰绰有余。这样,黄色网站就会采取改一个地换一把枪的手段,仍然猖獗横行,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可以缩短网站被取缔的时间,而且需要加大处罚的力度,从而让黄色淫秽网站无处藏身。

实施实名制并非完全之策。想想我们的银行业吧,实名制早已实施了。可最近一两年,骗子通过冒名电话疯狂作案的“电话诈骗”乌烟瘴气,使银行的实名制不能说威风扫地,至少可以说大打折扣。如果手机网络真的实行实名制,其管理水平能与银行系统的实名制相比吗?手机是大众消费品,买手机如同去超市购物。不论国家法律法规方面,还是手机用户方面,管制和管理都相对宽松,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银行那么严格。现在,市面上的假身份证、假证件应有尽有,在这种环境下推行实名制,水分有多少?读者可想而知。所以,我认为,在推行实名制的领域,公民的身份证应该和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打通,而不是有的地方只是要求报一个身份证号码敷衍了事。而在婚介网站,网民还须提供户口本,以增强其严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4、15条关于居民身份证的使用和查验的规定中明确了查验身份证的场所,而并没有提到购买火车票需出示身份证,就别提手机、网络了。所以,我国的各项制度的实施要跟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合拍。

要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就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技术型思维,大张旗鼓地把互联网管理作为社会管理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服务。要坚持依法管理,加快立法进程,推动出台鼓励互联网领域科技进步和创新、网络诚信建设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修订完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现有规章制度。据称,工信部在打击手机涉黄的同时,力争在2010年底前出台《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为全面实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笔者认为,除了强调用户用实名交易外,运营商也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改进服务的必要性。否则,实名制不仅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反而可能使手机用户遭受比现在更加猛烈的垃圾短信“轰炸”。目前,作为传统通信监管对象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目标和绩效考核压力下,加之互联网多头管理而行业管理相关制度缺失,其对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对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往往只是表面应付,不予积极配合。对为数众多的增值电信企业的管理则更为松散,这些企业普遍规模小、生存困难,各方面变数很大,市场准入以后的监管缺乏有效手段和模式,甚至是只管“生”、不管“养”。面对数量更为庞大的非经营性网站,目前按网站主体所在地的管理方式十分混乱,权责不明晰,管理效率极低。

面对数量如此众多的管理对象,究竟应采取什么样的管理模式?这里关键是要充分认识互联网企业的属性,既有商业性,还有公益性。互联网企业不仅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还要承担更为重要的政治和社会责任。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其监管不能仅从商业伦理上要求,必须更加严厉。尤其是提供网络通道的基础运营企业,其实充当着行业管理客体和主体双重的角色。作为客体,他们受政府部门的管理;作为主体,他们对所接入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对于增值电信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和证后管理制度。对于非经营性网站,必须尽快改变管理方式,按照接入地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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