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NET独家采访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郭宏宇讲师
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郭宏宇讲师
新出台的《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基金可投资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同时也允许保险基金进入不动产领域。这将对我国的资产领域造成怎样的影响?对此,我们独家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保险学博士后,现外交学院国际经济学院郭宏宇讲师。
BNET: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分别能带来哪些利益上的较大变化?新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亮点在何处?
郭宏宇: 对保险公司而言,总的说来,新《保险法》给与了保险公司更大的政策空间,能为其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护更为全面,充分考虑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理权益。新法的最大亮点,是监管思路的开拓。通过明确“偿还能力监管”,使我国保险业的监管与世界接轨,也为各金融行业的联合监管提供了基础。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主要关注保费规模的扩张与利润水平的提高。其中,保费规模的扩张通过业务扩展实现,《保险法》的修订,对个别保险公司的业务影响较大,对整个保险业的影响则较小。“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由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现在允许财险公司经营。但由于人寿保险公司在这些业务上原有的优势,财险公司每年由此多出的保费规模有限。相比较而言,我国保险公司的利润水平会随着《保险法》的修订而有所改善。保险公司的利润由保险业务收益和投资业务收益组成。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承保收益整体亏损,利润主要仍来自投资收益。而新保险法将投资渠道的拓宽,无疑将增加保险公司的整理利润水平。
对投保人而言,《保险法》的修订带来的利益变化在于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保证。以前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受到保护;而新《保险法》增加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另外,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义务、“一次性通知投保人”等等条款均体现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倾斜。
新法与旧法相比最大的亮点在于监管理念的变化。从之前的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这也是大势所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第三条显示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BNET: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不动产。在我国,保险资产总值为多少?投资不动产的比例又为多少?面对国内高涨的房地产市场,保险公司是否会将此作为一个有很好投资回报的市场?这种流动性差的投资对象,保险基金如何退出呢?是不是向有些国家建立REITS呢?
郭宏宇:保监会最新统计显示,到2009年7月底,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达到38391.53亿元。截至2009年6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包括银行存款10445.2亿元,占31%;债券16923.8亿元,占50.2%;证券投资基金2284.5亿元,占6.8%;股票(股权)3317.9亿元,占9.8%;其他投资753.5亿元,占2.2%。不动产投资在其他投资中,肯定低于2.2%。监管层目前对投资不动产的比例还没有最终确定,目前业界估计大约为5-10%。
保险公司肯定会关注房地产市场,但是不会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是由保险基金管理的稳健性需要决定的。此前,已有不少保险公司介入不动产投资领域。受限于之前的政策,保险资金通常采用两种“曲线”方式进入,一种是以自用名义购买写字楼进行投资,另一种是通过集团旗下信托、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于房地产。初步统计,2006年至今,各大保险公司购买的写字楼面积已超过120万平方米。保险公司购买写字楼都是以自用的名义,纳入固定资产项下,只要偿付能力充足就可以购买办公楼作为固定资产,只需获得公司董事会通过,而无需在购买前上报监管部门。实际情况是,保险公司购入超出自身需要面积的写字楼,主要是为了获得租金回报,而非炒楼。总体来看,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一些位于黄金地段的标志性建筑等商业性房地产,可以委托专业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不允许直接参与开发。未来也不会允许保险公司介入房地产炒作。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过数轮讨论和修订,近期可能出台。保监会主席助理兼新闻发言人袁力曾表示,保监会允许保险机构购买自用办公楼、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四类不动产,而直接房地产开发和炒房行为,则在禁止之列。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参与一级土地开发、参与住宅类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债权融资。
总之,保险基金进入不动产时会很谨慎,主要为获取长期收益,退出方式没有特别的规定。由于我国信托业不发达,短期内不会以REITS的方式退出。
BNET: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基金可以投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有价证券。国家有没有政策规定保险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这对保险公司可能带来什么样的风险?
郭宏宇: 实际上,保险基金早几年就投资权益类资产了。2007年前,保监会规定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为20%,其中投资A股股票比例由占上年末总资产的5%。2007年下半年,保监会就调整了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市的比例。保险机构投资A股股票比例由占上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同时基金投资比例从15%降低至10%,从而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仍维持在20%。
保险公司的长期资金较多,主要注重长期风险,就此而言,投资A股的风险并不大,但是考虑到股票退市的问题,创业板并不是很好的投向。
单纯的《保险法》修订并不能明确看出保险资金投资风险的变化,其风险主要来自于保监会的监管政策和保险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一方面,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股票比例的规定位10%,基金也为10%,所以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维持在20%;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本身出于经营的稳健也不会无限扩张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虽然保监会规定权益类投资比例上限仍维持在20%,但是截至2009年6月,保险业投资证券投资基金2284.5亿元,占6.8%;股票(股权)3317.9亿元,占9.8%,合计16.6%,尽管比年初提高3.3个百分点,但是仍未到上限。
BNET:新《保险法》的一个突出亮点是对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倾斜。那么您认为这对以后的保险产品的价格走向对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保险公司如何从旧的《保险法》的环境顺利过渡到新《保险法》,在开发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环节?
郭宏宇:保费的三个组成部分是预期赔付、管理费和风险费。保险公司都以降低价格为拓展业务主要手段,引发了保险业的价格战,一些领域出现了价格过度竞争的情况。在财险方面,据中国人保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到2007年,平均费率由千分之2.6下降至千分之1.9,其中责任保险费率降幅高达47.8%,货运险费率降幅达35.5%。在寿险方面,一些保险公司为争取更多保费收入,在银保业务中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超过了4%。保险法修改,尽管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但是预期赔付、管理费不会有太大的上升。然而,投资范围的扩张却可以用投资收益弥补保险业务的亏损。所以,部分险种的费率可望降低。
保险公司在开发保险产品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环节包括:
1.从保险公司提供的客户价值看,注重发现新的客户价值。
保险公司应注重分散财产损失风险、保证企业的流动性、带来税收激励、促进债务契约的缔结、具备服务效率与规模经济、解决“委托-代理”问题、分散家庭财产的损失风险等。
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费率,意味着可以在以成本定保费的框架上有所突破。所以开发新的客户价值可以使费率更具吸引力。
2.审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的关系
目前,保险公司对中介过于依赖和放任,尽管短期内扩张了业务,但是在长期内合同纠纷导致的经营风险非常高。新《保险法》对主要的合同纠纷处理给出了法律依据,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压力。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应更注意与保险中介的关系处理,尤其对于新险种,要加强与中介的交流与协调,更加注重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3.注重资产管理业务
在新《保险法》下,保险公司投资领域的变化带来资产管理业务的延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与保险业务不能各行其是,而要加强协调。单纯强调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是不可取的,还应协调保险公司融资(保费收入)和投资(投资资产领域),使得保险业务取得的资金在期限、流动性、风险等方面与投资组合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