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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季来临 昆明多家企业不欢迎“跳槽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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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3-30 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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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网友提出的涉嫌侵犯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一说,车伦表示,限制跳槽并不等于剥夺人身自由,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网友“冬三”:如何培养、留住自己的员工,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只有自己解决好这些问题,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

  声音二

  需要立法,更要培养责任感

  “需要立法,更需要培养员工的责任感。”昆明高上高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厚基表示,员工跳槽,有自身的原因,也有企业的原因,在现代人才快速流动的社会都属正常现象,作为企业管理者,理应正确看待、摆正心态,依法做出一些必要的防范,应多借鉴“事业留人”、“感情留人”这样的好经验,着重培训其责任感,这样才能约束员工的行为,也才能真正的从思想上留住员工,员工也才能担负起其所承担的责任,做好本职工作。

  声音三

  应给予行业不同政策扶持

  由于家政行业长期处于用工荒的境地,为留住员工,公司一般不会制定过硬的规定,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协议,也仅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却没有法律约束力,造成很多家政公司人员流失和经济上的损失。虽然如此,云南省家政行业协会副会长张剑仍认为,一味地立法限制员工随意跳槽只是治标不治本。他表示,由于家政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业人员基本都是一些贫困地区的农民工,更多需要的是相关的配套政策扶持、社会的接纳程度。

  声音四

  留人还得靠提高待遇

  昆明达德贸易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白绍坤介绍,为留住员工,他们一方面从待遇入手,提高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员工购买保险,解决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实行人性化管理,让员工有归属感。

  说 法

  现行法律对员工跳槽已有限制

  “这种立法建议没有必要,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对平衡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有了相应的规定。”云南天台律师事务所车伦律师表示,这种立法建议与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是相违背的,《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培训费用已作规定,即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员工违反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就是对企业培养新员工所花的时间、代价方面的法律保护。

  对于网友提出的涉嫌侵犯员工的人身自由权一说,车伦表示,限制跳槽并不等于剥夺人身自由,两者是不同的概念。而现行的法律中,由于已经对方进行了约束,所以他认为,既然规定任何一方都不能违反,就已经起到了限制的作用。

  网 论

  来自本报写字楼“白领印记”QQ群的讨论——

  网友“上网小猪”:为促进就业而限制员工跳槽,两者之间并没有因果联系,而此建议也实在是荒唐之极。在现有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的背景下,这个建议一旦实施,最大的获利者只能是用人单位!

  网友“冬三”:如何培养、留住自己的员工,是企业自身的问题,只有自己解决好这些问题,企业才能生存和发展。

  网友“飞”:限制跳槽根本就是剥夺员工的人身自由。

  网友“红花中将”:如果对企业不满意,即使是立法,也拦不住员工跳槽离开。况且现行法律中,对随意跳槽已有了约束,那建议立法限制跳槽无疑是“画蛇添足”,还不如把时间和精力放到现有法律的执行上。(统筹 李荣)(春城晚报 孙诗莹 雷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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