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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限跳槽是种立法依赖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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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1-03-11 来源:凤凰网 作者:马红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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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什么话题,一讲到解决之道,首先就呼吁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不妨就以空置房整治与解决就业难两个话题为例,看看如何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才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

  马红漫,经济学博士

  不管什么话题,一讲到解决之道,首先就呼吁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典型的“立法依赖症”,其实是无能的表现。

  住房和就业等问题成为本次全国“两会”关注的焦点话题。围绕空置房现象,有代表委员建议向空置房收税或政府“回收”出租,而全国政协委员常兆华的建议是,把空置房强制征用做廉租房。针对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刘庆峰建议,国家应立法限制企业员工随意跳槽。

  每年“两会”召开的核心意义之一就是让代表委员们畅所欲言,就公众所关注的各类问题发表真知灼见。但这并不意味着建议就等同于立法建规、等同于行政执行,代表委员们在提出相关建议时,也应该尽量避免出现“立法依赖症”或者“行政依赖症”的现象。不管什么话题,一讲到解决之道,首先就呼吁要立法,似乎法一“立”起来,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这种典型的“立法依赖症”,其实是无能的表现。

  不妨就以空置房整治与解决就业难两个话题为例,看看如何平衡社会各方利益才能够更加有效地解决问题。空置房的存在的确浪费了社会资源,是房产投机现象泛滥的表现之一,调控部门应该介入干预以提高空置房的实际使用效率。但目标的正确并不意味着手段的滥用,空置房虽然不合理但是并不违法违规,遏制空置房绝不意味着政府能够动用公权力直接“强征”公民的私人房产,并人为将其用于廉租住房。因为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了《物权法》、甚至是《宪法》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基本要求。

  换言之,如果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公权力可以干预空置房的私人处置权,其前提是要建议对相关既有法律内容进行“修法”,然后再建议“立法”,方可真正实施。否则代表委员的个人建议虽不乏积极意义,但是并无实施的可行性,宛若空谈而已。就业问题也是如此,建议立法限制员工随意跳槽并非不可,但是限制跳槽的同时如何弥补员工因此而造成的合理利益损失,也应该在法案中得以明确,否则就是单方面利益表达,而并非是对既有法规的合理改良。

  从海外市场经验看,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应对措施必须要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应该遵循利益协商的原则,其二是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避免滥用公权力。空置房、就业问题也必须根据这两个原则实施推进。空置房的使用效率,可以通过税率杠杆进行调节。比如在法国的一些城市中,房屋闲置第一年,业主必须缴纳的罚金为房款的10%;第二年为12.5%;第三年为15%。对比于强制征用房产,增加税费的方式属于行政调控措施,但是不会侵害到公民的合法私人产权。对于大学生就业跳槽频繁的问题,其实在企业与雇员之间通过内部合同协商完全可以解决。合同确定有效的前提就是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对等。比如,企业在给员工进行业务培训之前就约定跳槽赔偿金额。而与此同时,企业单方面限制员工跳槽也必须要有补偿机制,诸如增加补偿金等,否则合同本身在法律上根本就是无效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其实多数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思维都不应该被“立法化”或者“行政化”。这些问题都应该、也能够在遵循市场与社会公平对等原则下有效解决。立法和行政干预的建议,首要前提是遵循基本社会法律规则,也只有如此才能够让市场效率得到真正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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